最高法院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

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往往会有一些事情,法院会因为案件而“打起来”。即两个同时有管辖权的法院会抢占案件的管辖权。这时候就需要指定管辖了。最高法院对协议管辖有什么规定?今天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相关问题。

最高法院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人民法院。与争议有实际关系,但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协议管辖,是指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通过协商一致解决争议的管辖法院。该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约定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关于分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可以看出,协议管辖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仅限于合同案件,且仅限于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中的合同案件。

(2)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当事人选择与合同无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的,该协议无效。合同签订地是指双方在书面合同上签字盖章的地方。比如广东某厂和黑龙江某厂在北京签订购销合同,北京是合同签订地。标的物的所在地是指标的物储存的地点。比如上海某厂与大同某厂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履行地为大同火车站,货物从上海运到秦皇岛港时发生纠纷,因为货物在秦皇岛港,秦皇岛港是标的物所在地。

(3)必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选择管辖,包括书面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或者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达成的管辖协议,口头协议无效。

(4)当事人必须作出明确的单一选择。当事人必须在上述五个法院中选择一个。

(5)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管辖权有两种:明示管辖权和默示管辖权。前者必须有关于当事人管辖权的书面协议;后者是指由原告向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被告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应诉,推断双方同意受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一般不承认默示协议管辖,只是在涉外民事诉讼中专门规定了默示协议管辖。涉外民事案件,当事人故意向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目前,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一些地方法院争相受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合同纠纷案件。如果原告是被告,就归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怕地方保护主义;如果是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怕地方保护主义。为了解决地方保护主义,规定协议选择管辖。这一规定还可以避免因管辖权争议而延误争议的解决。协议选择管辖不得违反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协议管辖简介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协议管辖,是指在合同纠纷或物权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管辖法院解决其纠纷。在债权纠纷中,只有合同债务可以协议管辖。民事诉讼法2012修改。在原“合同”纠纷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产权纠纷”。其他物权纠纷包括物权和知识产权中因物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

协议管辖的主要功能

一般来说,当事人的意志本身可以作为国际管辖权的依据,所以协议管辖也称当事人意思自治。一些国家,如意大利、葡萄牙和捷克斯洛伐克,在关于国际管辖权的立法中直接或间接地规定了协议管辖原则。苏联法律普遍承认协议管辖原则。其他国家,如民主德国、联邦德国、法国、奥地利等。,虽然在立法上没有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将国内管辖中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延伸到了国际管辖中。英国至少在合同的诉讼中承认协议的管辖权。然而,少数国家不承认该协定的管辖权。

实际上是方便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很好的解决了纠纷,也是现实生活中广泛使用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