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
1.经营兽药的营业场所和仓库应当整洁、明亮、通风良好、干燥,其面积应当与所经营的兽药品种和规模相适应,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城区设立的兽药企业,应有不少于30平方米的营业场所和仓储面积。
(二)乡镇以下(含乡镇)设立的兽药企业有营业场所和仓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2.兽药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兽药专业知识,其职业资格或者技术职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县级以上(含县级)城区设立的兽药、兽用生物制品企业质量负责人或者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兽药、兽药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药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乡镇以下(含乡镇)设立的兽药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或者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兽药、兽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药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需提交的材料:
1,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产权证和租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兽药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6、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图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和仓储设施;
(三)有与所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业务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