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征地补偿方式是怎样的?
莱芜市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第二条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民主决策、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征收个人房屋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项目,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房屋征收的实施;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部门是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高新区管委会、叶雪旅游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农业高新区管委会是本功能区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信访、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与补偿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依法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测绘、预评估、法律服务等专业工作。房屋拆迁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企业承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拆迁施工企业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房屋建筑物拆除期间,应当做好施工安全生产和扬尘控制工作。第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九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一)国防、外交需要;(二)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与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政府根据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旧城改造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除前款所列情形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不得征收。第十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征收房屋的,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启动房屋征收程序的建议,说明符合公众利益的房屋征收范围和具体情况, 并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 因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造,需要征收房屋。除提交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还应当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区人民政府。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的,应当合理确定房屋征收范围。第十一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告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 (一)房屋产籍变动,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判决、裁定除外;(二)工商登记,改变房屋用途;(三)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房屋;(四)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规定的限制条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对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房屋,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房屋征收、国土资源、规划、城管、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税务、审计等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认定和处理,出具相关认定和处理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对房屋调查、登记、鉴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及时处理。第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拟定补偿方案,报市、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二)房屋征收的范围、依据、目的和签约期限;(三)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四)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评估方法;(五)产权调换房屋的位置、单体建筑面积、数量、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鉴定;(六)过渡方式及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7)补贴和奖励等。第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城管、信访、审计等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十日。因旧城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本办法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对方案进行修改。听证会由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机构组织实施。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就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并根据公众意见及时公布修改情况。第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维稳部门、信访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和有关单位对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补偿费用保障、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评估论证,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房屋征收决定涉及300户以上的,应当经市、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补偿费应当足额发放,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第十六条房屋征收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补偿方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和征收决定,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第三章补偿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包括: (一)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迁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四)征收房屋造成损失的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包括房屋的装修价值和附着在房屋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给予补贴和奖励。第十八条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补偿价值为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的90%。对被征收的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内部装修价值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相应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认定。第十九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第二十条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实行本地或异地房屋调换。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评估确定。双方结清差价后,产权调换房屋所有权归被征收人。因征收老城区个人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调换改建区房屋产权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区或者附近区域的房屋。第二十一条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由作出决定的市或者区人民政府选择、设计、建造或者购买。未经人民政府同意,不得为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办理预售许可和商品房销售备案手续;旧城改造时,优先考虑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后,才能建设其他房屋。莱芜的征地补偿办法是为了在征地发生时更好的损害群众利益。对于目前的征地政策,国家有文件指示,先补偿款,再征地。如有违反此秩序的,当事人可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反馈。这种监督对征地有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