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两种模式是什么?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可分为依申请保护和依职权保护两种模式。两种模式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海关干预的程度和权利人承担的义务上。

(1)申请保护

依申请保护是指海关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对发现的侵权嫌疑货物采取扣留措施。根据应用,该保护具有以下特征:

(1)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后,可以直接向口岸海关申请扣留,无需事先向海关总署备案其知识产权;

(2)海关不负责监管涉嫌侵权货物的进出境;

(三)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向海关提供与涉嫌侵权货物价值相当的担保;

(3)海关无权调查货物侵权行为。海关扣押涉嫌侵权的货物后,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扣押。海关扣留货物后20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未通知海关协助扣押的,海关应当放行被扣留的货物。

可以看出,申请保护的方式与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关于海关中止的规定基本一致。由于海关在申请保护模式下不会主动停止侵权货物的进出口,因此申请保护模式也被称为“被动保护”模式。

(2)当然保护

依职权保护是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监管过程中发现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采取扣留、调查和处理的措施。"依职权"一词来源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的拉丁文exo-official。依职权保护具有以下特点:

(1)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将其知识产权预先向海关总署备案;

(二)海关暂停备案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的放行,并书面通知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

(三)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涉嫌侵权货物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供的担保最高不超过65438+万元人民币;

(5)海关有权对侵权货物进行调查和鉴定;无法确定侵权货物的,海关应当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扣押;

(六)海关有权没收其认定的侵权货物,并对侵权货物的收发货人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七)海关有权依法处置没收的侵权货物。

在依职权保护模式下,海关有权主动停止侵权货物的进出口,因此依职权保护模式也被称为“被动保护”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