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处理走私案件的程序是怎样的?
走私处理程序
(1)基本程序:包括受理案件、立案、侦查、破案、终结侦查。
1,受理案件
海关缉私部门受理公民举报的走私案件,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烟草专卖等其他海关部门和地方行政执法机关。查获并移交走私案件和走私嫌疑人。
海关缉私部门受理案件后,应当立即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2.立案
经审查,认为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属于自己管辖的,应予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
对投诉人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七日内送达投诉人。
(2)调查手段
1,讯问犯罪嫌疑人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讯问同案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权利,并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和无罪陈述。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方法获取口供。
海关缉私部门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辩解和反证进行认真核对,依法处理。
2.问证人
海关缉私部门可以依法询问证人。询问证人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证人出示海关缉私部门的证件或者调查人员的工作证件。询问证人时,应当个别进行。
询问证人时,应当依法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3、勘验和检查
海关缉私部门可以依法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和人员进行勘验或者检查。
犯罪嫌疑人拒绝检查的,侦查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强制检查。
女性体检应由女性调查人员或医生进行。
为查明案情,海关缉私部门可以依法进行侦查实验。然而,所有危险、侮辱性或不道德的行为都是被禁止的。
4.搜索
海关缉私部门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和可能藏匿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所及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搜查。
进行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在场。搜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调查人员进行。
在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特殊紧急情况,可以不带搜查证进行搜查。
5.扣押物证和书证
海关缉私部门对侦查中发现的能够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品、文件(包括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依法予以扣押;但是,与本案无关的物品和文件不得扣押。
持有人拒不交出应当扣押的物品、文件的,海关缉私部门可以强行扣押。
执法扣押物品、文件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持有相关法律文书或者调查人员工作证。
对扣押的物品、文件,海关缉私部门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扣押物品、文件持有人清点清楚,并制作统一印制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三份,注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特性和来源。经有关人员按规定签字或盖章后,将其中一份交给持有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使用、交换、损毁或者处理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发现确实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扣押,物归原主。
对易腐等不易保存的物品,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结束后依法处理。
6.查询、存款冻结和汇款
海关缉私部门可以按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单位在金融机构或者邮电部门的与犯罪有关的存款和汇款。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每次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发现被冻结的存款、汇款确实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冻,并通知被冻结的存款、汇款的所有人。
7.识别
海关缉私部门为了查明案情和解决案件中的一些特殊问题,应当依法指派或者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鉴定。
海关缉私部门应当将作为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并提出申请的,经海关缉私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8.识别
为查明案情,海关缉私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法允许犯罪嫌疑人、证人辨认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
鉴定应在调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鉴定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识别的过程和结果应形成识别记录。
对犯罪嫌疑人的鉴定,在鉴定人不愿意公开的情况下,可以在不暴露鉴定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密。
9.受通缉的
海关缉私部门可以发布通缉令,缉捕在逃犯罪嫌疑人,将其缉捕归案。也可以发布悬赏通告。
逮捕被通缉人的海关缉私部门可以持通缉令予以拘留。
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往境外,海关缉私部门可以依法在边境口岸采取边境管控措施。
(三)强制措施
根据法律规定,海关缉私部门有权采取下列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1,传票
根据案件情况,海关缉私部门可以依法传唤需要传唤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到其所在市、县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强制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拘留证》。在传唤过程中,可以依法使用绑定的警械。
羁押期限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羁押的方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
2.取保候审
海关缉私部门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担保方式包括保证人担保和保证金担保。不得责令同一犯罪嫌疑人同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
保证人保证的,保证人必须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保证义务。担保人违反规定的,海关缉私部门可以对担保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担保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对担保人的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缉私部门申请复核。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有关规定的,海关缉私部门可以依法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海关缉私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向犯罪嫌疑人宣读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对没收决定不服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缉私部门申请复议。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海关缉私部门应当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将保证金全额返还犯罪嫌疑人。
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3.监控住所
海关缉私部门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的住所进行监控。
监视居住的场所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在海关缉私部门所在市、县的法定住所,也可以是海关缉私部门根据案件情况为犯罪嫌疑人在所在市、县指定的居住场所。海关缉私部门不得设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变相关押犯罪嫌疑人。海关缉私部门的看守所、行政拘留所、拘留室等工作场所不得执行监视居住。
在监视居住期间,海关缉私部门可以暂扣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船)驾驶证。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违反有关规定的,海关缉私部门应当依法申请批准逮捕。
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4.拘留
海关缉私部门可以依法拘留犯罪嫌疑人。
海关缉私部门应当在扣留后20小时内对被扣留人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
扣留后,海关缉私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制作扣留通知书,送达被扣留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但按照规定可以不发通知书的除外。
拘留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被拘留者不说出真实姓名、住址、身份,在三十日内无法查清并提请批准逮捕的,经海关缉私部门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从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5.逮捕
根据法律规定,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海关缉私部门可以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
进行逮捕时,必须向逮捕人出示逮捕证。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被捕者必须在被捕后24小时内接受审讯。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经缉私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立即释放。
海关缉私部门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逮捕通知书,送达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但按照规定可以不发通知书的除外。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
(4)继续提问。
海关缉私部门可以依法对涉嫌犯罪的人员进行现场讯问、检查和继续讯问。对犯罪嫌疑人确需继续讯问的,可带至就近的缉私局或缉私分局公安机关派出所进一步讯问。继续讯问的期限从被讯问人被带到公安机关派出所时起一般不超过12小时,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涉嫌违法犯罪的人被批准继续讯问的,应当填写《继续讯问通知书》,并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