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7条:“发表权可以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
理论上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比如作者生前写了遗赠协议和遗嘱,约定A和B * * *在他死后享有著作权,但是太极端了。
但是很多人享有版权是很正常的。比如作者去世后,很多孩子继承版权。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无正当理由不愿意发表作品,另一方也可以发表作品。理论上,除了转让权之外的所有版权都可以无正当理由驱动,因为1著作权法想要作品发表,在世界上流通的作品不同于专利,一般不需要保密。2如果一方不同意,会伤害著作权人的创作积极性。当然,这种情况下的继承人不是作者,但规则还是一样的。
楼上刘大来律师,这不是谁优先继承和遗赠遗嘱的问题。这是知识产权法中行使著作权的问题。你优先造福人民没有道理,更别说加v了,你要误导多少人?
选择B的理由是:《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7条,作者生前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品的,其发表权可以在其死后50年内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由原作品所有权人行使。因此,手稿的原稿发表权应由其继承人C行使,而不是由原稿所有人行使,在没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情况下,只能由原稿所有人行使。
这篇文章试图误导你原持有人是否有发表权,但文章明确表示原持有人并不代表他有发表权。况且标题上说“A将由C继承”,这当然包括基于手稿的作品发表权(这里要明白,即使A已经把手稿给了丁丁,只取得了作品的所有权,版权也是属于作者A的,当然也可以由他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