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的补救措施包括

著作权纠纷一般有和解、调解、申诉、起诉等法律救济方式。即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权;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侵权人进行行政处罚,予以补救;并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予以救济。_

一、根据侵犯著作权的利益程度,一般建议按以下程序解决:

1,自协商

如果侵权后双方能够和解,不仅能使著作权人迅速有效地实现和维护自己的权益,还能防止侵权人损害自己的名誉。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调解

是指双方在第三方协助下协商解决纠纷的调解员范围很广,双方可以选择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等可信赖的机构或个人主持调解。然而,调解必须基于自愿原则。只要一方不愿意调解,就不能强制调解。

调解的目的是促使双方达成协议,但调解协议没有法律强制力。只要一方反悔,调解协议就失去效力。调解不是解决版权纠纷的必要程序。当事人愿意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调解后反悔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3.仲裁

双方可以根据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往往仅限于合同纠纷,仲裁必须有书面协议或书面仲裁条款。

当事人之间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是终局的。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著作权纠纷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促进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应履行。

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认为仲裁裁决在法律上不可执行的,双方可以达成新的仲裁协议,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民事诉讼

著作权纠纷发生后,双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不愿调解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后反悔的;而且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版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虽有仲裁裁决,但人民法院认为仲裁裁决在法律上不可执行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最终途径。民事诉讼既适用于侵权纠纷,也适用于合同纠纷。

第二,判定侵犯版权的标准

1,原告作品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著作权的产生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著作权即产生。因此,与专利、商标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不同,著作权侵权的认定还涉及权利的有效性。著作权有效的作品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要原创;可以以某种有形的形式再现。只要不满足任何一个条件,原告的作品就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样,被告当然没有侵权。如果原告的作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则该作品享有著作权法的保护。

2.被控侵权作品及被告使用情况分析。

对被控侵权作品的分析可以适用以下两个标准:一是“接触”,即接触上一部作品的机会;另一种是“实质相似”,即应当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实质相似。其中,后者是鉴定的重点。在确定原、被告作品是否“实质相似”时,应当将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与被告作品中相应的部分进行比较,以确定两者是否实质相似。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著作权侵权的判定规则。但“侵权=实质相似的联系”是司法实践中普遍接受并执行的规则,属于一般著作权侵权认定的通用标准。这一规则要求侵权人有接触作品的可能,两部作品实质相似。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才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赔偿权利人;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使用费进行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的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特许权使用费难以计算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赔偿500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为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已履行必要的举证责任,且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账簿、资料主要掌握在侵权人手中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根据权利人的请求,裁定销毁侵权复制品;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责令无偿销毁;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无偿进入商业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向公众传播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三)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销售假冒艺术品的;

(六)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作品、音像制品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所采取的技术措施。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