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戳证据是不可接受的。
使用可信时间戳保存证书
电子证据天然具有证据效力吗?
可信时间戳是由权威可信时间戳服务中心颁发的电子证书,能够证明数据电文(电子文件)在某一时间点上是存在的、完整的、可验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可信时间戳主要用于防止电子文件被事后篡改和否认,以及确定电子文件生成的准确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从法律上确认了哈希值验证、可信时间戳和区块链存证方式。与传统的公证存证方式相比,可信时间戳等电子存证方式具有成本低、效率高、易操作等优势,在互联网相关知识产权纠纷的证据收集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但是
当使用可信时间戳时
当电子证据被存储时,
请务必遵循其操作说明。
完全自检
否则
它可能会影响
电子证据的证据效力
原告某科技公司主张其合法授权获得20幅涉案摄影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以时间戳的方式固定证据,证明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摄影作品,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赔偿。被告辩称,原告时间戳保存所使用的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很可能是在其被抓取之前,因其设备或网络环境存在问题而被“破坏”,导致证据中存储的证据包自然不可信。可信时间戳取证应严格按照官网发布的《可信时间戳互联网电子证据取证及固化保存操作指引(版)》(以下简称《操作指引》),严格完成全步骤网络链接的清洁性、安全性和真实性的自检。但原告提交的证据明显存疑,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缺少可信时间戳存放的操作步骤。
会不会影响证据的真实性?
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取证视频,原告在被告经营的网站上两次以可信时间戳的方式保存了侵犯原告著作权的图片证据。取证的主要操作步骤是展示TCP/IP内容——展示与被告网站连接的有效性——清除浏览记录——输入被告网站展示信息,然后展示取证视频中涉及的图片。
该操作指南由时间戳服务中心发布,作为可信时间戳交存方式的操作规范,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该操作指南,故法院参照该操作指南判断操作过程的有效性。操作指南中的“互联网连接”包括三个关键步骤:操作相关设置,确保没有连接代理;输入相关命令以显示所有网络适配器的完整TCP/IP配置信息;输入相关命令,确认目标页面的web服务器路径,确保访问网站的真实性。原告在第一次视频预检步骤中缺少上述三个关键步骤,在第二次取证中缺少第二、三步。
北京互联网法院为查明漏步后果,指派技术调查人员参与庭审,并对电子数据技术给出专业意见。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和技术调查人员的意见,法院认为,原告可信时间戳证据收集的预检步骤缺乏上述三个关键步骤,导致可信时间戳证据存在重大缺陷,不排除设立虚拟代理网站的可能性,因此无法认定访问网站的真实性。因此,原告提交的可信的时间戳证据不予采信,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的陈述
与传统的证据形式不同,电子数据证据具有真实性的脆弱性、传输的技术性和可复制性强等特殊属性。虽然时间戳取证可以保证数据从保存之时起就不会被更改,但是真实可靠的并不仅仅是利用时间戳取证这种技术手段收集到的电子证据。
在使用时间戳取证的过程中,首先要检查互联网的真实性。如果没有互联网真实性检查,则有可能是其所在的设备或网络环境在捕获前已经被“破坏”,导致保存的证据不可信。这种“破坏”包括网络环境不真实、定向虚假链接访问、时间来源不明等。因此,在采用可信时间戳等技术手段收集证据时,当事人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法官提示
在审理案件时,法院通常按照以下步骤审查可信的时间戳证据:
首先是审查可信时间戳服务组织。重点审查可信时间戳服务机构的资质、经营状况和中立性。
二是回顾可信时间戳的取证过程。这里需要考察取证过程中是否存在虚拟性和伪造性的可能,重点考察网络的真实性和证据产生、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此外,还要审查取证手段是否合法。
三是审查时间戳证据本身的内容。在使用可信的有时间戳的法医证据作为权属证据时,如果在作品手稿形成过程中在文件上固定了时间戳,则需要检查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确定作品权属的初步水平。可信时间戳作为侵权证据时,需要审查侵权页面的完整性,如是否显示侵权网址、侵权主体等重要信息。
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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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有异议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结合质证情况,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生成、采集、存储、传输的真实性,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生成、采集、存储和传输电子数据的计算机系统及其他软硬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
(3)电子数据的存储和存储介质是否清晰,存储方法和手段是否适当;
(四)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法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重现;
(五)电子数据内容是否增加、删除、修改和不完整;
(六)电子数据是否可以通过特定形式进行验证。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能够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验证、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技术手段证明其真实性的,或者通过电子证据收集和存储平台认证的,互联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
当事人可以申请专家就电子数据技术发表意见。互联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对电子数据进行认证或者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