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本条例所称示范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在促进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面先行先试、探索经验、做出示范的区域,包括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和其他工业园区。
示范区内各工业园区的具体范围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另行公布。第三条以科技创新为核心,加快建设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科技体制改革先行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开放式创新引领区和创新创业生态区,发挥自主创新引领辐射引领作用。第四,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体系,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中,不断增强企业创新能力。第五条培育鼓励创新的社会环境,营造开放包容、合作创新的氛围,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示范区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示范区发展规划,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等保障机制,协调示范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七条对在示范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科技创新第八条坚持以科技创新为核心,加强科学探索和技术攻关,突出关键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创新,形成持续创新的系统能力。第九条完善基础研究财政投入稳定支持机制。加大对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的财政支持,不断提高基础研究投入在财政科技投入中的比重。第十条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核心关键技术研发,以科技发展的重大突破推动生产力跨越式发展。符合条件的,由财政资金给予相应资助。第十一条财政资金应当逐步减少直接投入,综合运用财政补贴、间接投入等方式,支持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进行技术创新,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财政资金应当作为所资助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配套资金,配套比例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二条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在科学技术先进、创新资源密集的国家和地区建立境外R&D机构和技术交流平台,参与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支持国内外知名R&D机构和科学家团队在示范区设立R&D机构,开展核心关键技术和产业化应用研究的R&D。第十三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与深圳市以外的研究开发机构合作开展科学研究,其成果在示范区内实现产业化的,可视为示范区内的科研项目,按照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待遇。第十四条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研发项目,可以由财政资金给予相应的配套支持;还可以对科研领军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以及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购置和建设给予资金支持。第十五条优秀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相当于国家级领军人才以上的海外人才组成科研团队开展科技项目研发,且其项目符合财政资助条件的,科研团队主要负责人可以申请相关资助。获得的资助经费由所在单位或合作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机构行使出资人权利,通过分阶段持有财政资金的方式,支持企业进行技术、管理和商业模式创新。
受托股权持有机构退出股权时,经第三方评估机构确认为合法投资并已尽职尽责的,可以核销其已投入的财政资金。第十七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金购建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其产权和相关收益归购建单位所有。本协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以知识产权设立公司或者在公司持股的,可以自主持股,并按照约定的股权分配比例办理公司登记或者股权登记手续。第十九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拥有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满足自身使用需求的基础上,将使用或者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资本购置和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最大限度地向社会开放,支持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购建申请报告或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开放服务承诺,并明确开放时间、范围和方式。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社会利益的项目除外。
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对外开放,可按非营利性原则收取适当费用。
建立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使用信息平台,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供开放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