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文字作品:《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歌、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它是用文字或与文字等价的各种符号(包括数字符号)来表达思想或感情的一种形式。
2.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口头作品,是指即兴演讲、讲座、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表达的作品。用预先创作的作品进行口头表演,如诗歌朗诵,不属于口头作品。口头作品必须即兴创作。
3.音乐、戏剧、民间艺术、舞蹈作品和杂技作品(新类型)。
(一)音乐作品
是指歌曲、交响乐以及其他有词或无词的可以演唱或演奏的作品。
要注意带词的音乐。如果歌词与音乐一起使用,则歌词包含在音乐作品中。如果文字不与音乐一起使用,也可以收录在文字作品中。
(二)戏剧作品
指戏剧、戏曲、地方戏等舞台演出作品。我国《著作权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和其他供舞台表演的作品”。
(三)曲艺作品
曲艺是中国独特的艺术形式。目前曲艺歌曲约有400种,主要有相声、快板、数宝评书、弹词、鼓坠、琴书等。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作品。它可以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出现。
(4)舞蹈作品
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来表达思想感情的作品。
舞蹈是人类动作的艺术。从广义上讲,它是一种借助人体有组织、有规律、有组织的运动来表达感情的艺术形式。
(五)杂技
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杂技表演的一种,我国有丰富的杂技艺术资源,所以在修订的时候,把杂技艺术定义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著作权法只保护杂技的艺术元素,杂技的动作难度和技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4.艺术和建筑作品
(1)艺术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由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造型艺术作品。一般分为纯艺术作品和实用艺术作品。
实用艺术品是指具有实际使用价值的艺术品,是造型艺术的一种。实用艺术品不仅是物质产品,也是具有物质实用功能和审美功能的艺术品。在艺术界,实用艺术是否属于艺术作品,众说纷纭。《伯尔尼公约》第2条规定,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保护应由各国决定。如果工业产权得不到保护,至少要受到版权法的保护。但是现在,实用艺术品在中国可以作为艺术品来保护。如果申请外观专利保护,可以用工业产权保护。
(2)建筑作品(广义:包括建筑本身,以及建筑设计图纸和模型)
指以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状况表达的具有美学意义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只包括建筑本身,设计图纸和模型单独保护。
根据《伯尔尼公约》的现有文本,建筑、设计图纸、草图以及与建筑有关的立体作品都是版权保护的对象。建筑作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建筑本身(仅指在外观装饰或设计上具有独创性的建筑);二是建筑设计和模型。施工图属于建筑艺术作品的一部分,应当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建筑本身(仅指在外观、装修或设计上有独创性的建筑)。原来的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建筑作品的保护,现在是和艺术作品一起保护。
5、摄影作品
是指借助于仪器将客观物体的形象记录在感光材料或其他介质上的艺术作品。摄影本质上是一种技术,是记录事物影像的手段。在摄影作品中,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创作者对光线的强弱、画面中人与人之间或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和位置选择、画面中事物的选择、曝光时间的长短、背景等一系列元素的理解和运用,来完成作品的设计和创作。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制作方法创作的作品;(新条文)
(原称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是指在一定介质上拍摄,由一系列有声或无声的画面组成,并借助适当的装置放映或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电影本质上是一门科学技术,电影艺术的表现力是以往的艺术形式无法比拟的。电影作品不仅表现手段复杂,创作过程也很复杂。著作权法所指的电影作品,不是指阶段性的成果,也不是指电影艺术中的构成要素,比如电影文学的剧本提供了一个用文字表达的方式制作电影的蓝本,它既是电影作品的基础,也是一个可供阅读的文学作品;电影音乐也可以作为独立的音乐作品;电影作品中的每一部电影都是另一部摄影作品。指的是电影的综合艺术。
7.图形作品和模型
图形作品,是指为建筑和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工程设计图纸是指专门用于施工的设计图纸。
产品设计是工业产品的设计。这里所说的产品不同于手工艺品和纯艺术工业品,而是指在现代工业基础上生产的工业品。
地图是以实用为主要目的的绘画艺术作品。它使用符号和映射原理来表示地面和社会中的自然现象。它是科学和艺术作品的结晶。经济生产、物质生活、交通和通讯都要求地图提供的自然地理信息必须客观、精确,这就是地图作为科学作品的表现。对显著性、可读性和易用性的要求,以及对画面和谐美观的追求,使地图成为一种艺术,由于地图创作的客观性,侵权判定的原则是发现同样的错误。(因为素材的客观性太强)
素描是指用点、线、几何图形、注释等简单的符号来说明复杂的事物和科学原理,或画出草图来表现事物的具体形状或轮廓。
模型
模型作品,是指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作的用于展示、实验或者观察的立体作品。工业设计的三维表达模型,以及根据工业设计完成的工程建设和物质产品的实体,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现在模型和建筑都纳入保护范围。
8、计算机软件
指计算机程序和相关文档。受著作权保护的程序必须是开发者独立开发的,并且已经固定在某种有形的物体上,即程序已经相当稳定地、永久地固定在某种有形的载体上,而不是程序的瞬间感知、复制和传播。计算机程序是一种特殊的物体。它具有“作品”和“工具”的特征,因此,它引起了用版权法还是专利法来保护它的争论。软件在进入计算机之前,就有了表达“思想”的外在形式,就像其他信息符号表达的作品一样。当计算机运行时,计算机程序可以控制计算机硬件的动作,实现一定的逻辑步骤,以获得预期的结果。其功能性无疑是软件开发者追求的终极目标。而传统的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外在形式,不涉及软件的技术内容和秘密的保护,也就是说软件最有价值的部分是在著作权保护之外的。例如,《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使用的思想、处理程序、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计算机软件非文字因素的构思和开发往往是整个软件开发中最重要、最复杂、最费钱、最耗时的环节,也是真正体现软件这一智力成果创造性的关键环节。
用版权法保护软件的优势;
只要是自主研发的,不需要创造性、新颖性、技术性;
不需要花费时间等待保护,版权的保护是自动的;
版权法不要求披露技术细节。用版权法保护软件的弊端;
保护水平低;不保护软件的技术理念。
9、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伯尔尼公约》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解释,作者不详的作品可以推定为公约某一成员国国民创作的未发表作品,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民间文艺作品的特点;
1,权利主体不容易确定
它的创造者是某个民族或某个地区的某个社会群体经过世代相传逐渐创造出来的,而且这种创造还在继续。所以权利主体不容易确定。从法律上讲,民间文学作品的著作权应由创作该文学作品的团体行使。由于权利的不确定性,往往由所在地区的文化主管部门行使,由此引发了一系列问题。版权中个人权利的行使;例如,文化当局代表他们行使这些权利是否合适。
2.民间文艺作品的内容反映了本民族地区社会群体独特的传统文化底蕴。如果这一地区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约成员国,谁来行使权利?
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比普通作品更长。由于民间文艺作品的创作日期很难确定,它是社会团体代代相传的持续缓慢创作的结果,这些成果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所以它的保护期比较长。
中国文化源远流长,民间文学艺术源远流长。因此,通过立法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提供版权保护,对于继承和保留民族文学艺术遗产,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具有重要意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立法的进展,通过立法,应着重解决以下问题:
(1)规定受保护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便于实际认定;
(二)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内容;
(3)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使主体;
(四)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行使的原则和具体方式,便于操作。
以上是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