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保险更注重诚信?
摘要:诚信处于伦理与经济利益的冲突和摩擦中,诚信缺失已成为中国保险业必须面对的严峻挑战。目前,中国保险业诚信缺失主要体现在保险供应商、中介机构和消费者三个方面。保险诚信缺失的根源在于制度的缺陷,难以有效保障和扩大保险市场交易中的诚信行为。诚信缺失的影响和诚信的意义表明诚信制度应该建立和完善。为保证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应建立清晰的产权制度和完善的诚信法律制度;培育诚信观念,建设保险业诚信文化;完善保险监管机制,落实失信惩戒制度,提高失信成本;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行业自律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快信用评级体系建设。诚信的概念起源于道德伦理领域,并在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中得到丰富和拓展,成为经济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诚信被视为一种道德伦理准则,是对行为的规范要求,是内在诚实和外在不欺诈行为的统一。按照经济学的视角,诚信作为经济主体之间交往的规则和制度,既是一种道德规范的选择,也是一种经济利益的选择。诚信是经济主体之间在长期博弈的基础上形成的相对稳定的行为规则,内化为市场交易规范和秩序,外化为法律法规。在保险业的发展中,诚信处于伦理与经济利益的冲突和摩擦中,诚信缺失已成为中国保险业必须面对的严峻挑战。一、中国保险业诚信缺失及其根源分析在保险活动中,任何一方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都会导致保险交易的受阻,从而影响保险服务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目前,中国保险业诚信缺失不仅体现在保险合同的双方及相关方,也体现在保险中介机构。1.保险公司缺乏诚信。保险供应商是在保险市场上提供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由于保险公司信息披露不足,保险业务专业性强,保险消费者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博弈中,投保前甚至投保后很难了解保险公司和保险条款的真实情况,如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偿付能力和发展状况,投保后能获得的保障程度等。,而他们只能根据主观印象和保险代理人的介绍做出判断,这在客观上为保险公司的不诚信创造了条件。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及时履行甚至拒绝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使部分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公司失去信任;一些保险公司违规经营,支付过高费用,给予回扣,采取过低费率等恶性竞争行为,损害了保险公司的社会声誉;保险代理人的选拔、培训和管理不严格,部分保险公司误导甚至唆使保险代理人开展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严重损害保险公司形象;向保险监管机构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2.保险中介诚信缺失。保险中介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保险中介机构诚信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行为:在业务中间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阻挠或者诱导被保险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目前,我国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数量庞大,专业素质和道德水平参差不齐。保险中介诚信缺失主要表现为保险代理人诚信缺失。在获取更多代理费的利益驱动下,许多保险代理人片面夸大保险产品的增值功能,承诺虚假高收益,回避解释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甚至误导投保人,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引起保险消费者的普遍不满。3.保险消费者诚信缺失。保险消费者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其诚信缺失主要表现在投保和理赔时间上:部分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导致保险公司难以根据投保对象的风险状况确定是否承保、以何种条件承保;有的被保险人、受益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者谎报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等证据,或者唆使、教唆、贿赂他人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一些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甚至人为制造保险事故,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增加保险标的和社会财富的损失,增加保险理赔成本。中国保险业诚信缺失的根源在于制度的缺陷,使得保险市场交易中的诚信行为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和扩大:1。产权制度不清晰和软约束增加了保险公司行为的外部性。合理的产权制度是正常信用关系的制度基础。产权过度集中于国家,经济效益不完全与企业绩效挂钩,缺乏激励机制容易导致短期行为。从理论上讲,诚信的状态往往与长期利益成正比,与短期利益成反比。一个考虑长期利益的人比一个考虑短期利益的人更有可能诚实,更愿意维护信用。在产权清晰的前提下,行为人通常从长远利益出发,承诺守信用。保险公司的产权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前提,它决定了保险公司的经营目的及其与社会经济各方的关系,影响着保险公司的行为。“产权制度的基本功能是给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远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我国保险公司(尤其是在保险市场占据较大市场份额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产权不清、软约束,没有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所以保险公司考虑长期利益和信用效应并不难,有追求短期利益的短期行为也不难理解。其实按照博弈论的观点,在一方不守信用的情况下,一方吃亏,另一方获得最大利益,整体利益趋于最小化;在双方都不诚实守信的情况下,双方都很难获利。即产权制度的模糊性和软约束会使保险行为人追逐短期利益,陷入博弈论中的囚徒困境,从而导致诚信行为的质和量的差异。2.保险提供者和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制度不完善,使得保险公司员工和保险代理人的诚信行为没有得到完全控制。保险公司的业务运作是内部员工和保险代理人行为集合的结果。员工和代理人的忠诚、能力和合作精神是保险公司诚信状况的基础。当员工和代理人的诚信状况失控时,会影响保险公司的整合状况,削弱其诚信能力。由于保险代理人管理制度不健全,岗位要求不够严格,持证上岗制度实施时间短,保险代理人整体素质较低,保险公司很难完全控制保险代理人的不诚信行为。3.国家信用管理体系的不完善导致信用担保机制、惩罚机制和监督机制的缺失。在一个信用良好的社会,失信是要付出代价的;但是,在一个不诚信的社会,守信的人会付出代价。从诚信的保障机制来看,一个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健全的国家,会从制度上保障诚实守信的合法权益,诚实的人会获得更多的交易和获利机会。目前,在我国保险市场上,由于国家信用管理体系的不完善,对信用的保障主要是基于人们的伦理要求。当“经济人”的社会性与人性的矛盾发生冲突时,“经济人”的有限理性使其在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利益驱动下出现利己主义动机,产生违背诚信原则的道德风险,这也是保险领域诚信缺失的重要根源。在惩罚机制上,信用管理制度严格的国家从法律上惩罚违反诚信的行为,并使其承担严重的经济损失,使其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失信不仅无利可图,还会失去未来的交易机会,促使人们尽力维护自身的信誉。目前,我国对失信行为的惩罚机制不健全,法律惩罚条款不完善,经济惩罚力度不强,约束机制软化。主要依靠舆论从人格和伦理上谴责,难以抑制不诚信的出现。在监督机制方面,中国保险业的诚信监督主要体现在道德自律和有限的舆论监督。法律的强制性和约束性监管尚不完善,失信行为屡禁不止、屡犯不改是必然。第二,诚信缺失对中国保险业的影响及诚信的意义。在保险活动中,诚实守信是对保险交易对方合法权益的维护和尊重,也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和尊重。诚信的缺失最终会让失信者的利益受到损失。保险活动中诚信行为的道德选择结果必然在逻辑上反映其经济利益。可以说,没有诚信就没有公信力,就没有保险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当保险行业的诚信缺失升级为诚信危机时,保险当事人之间就会互不信任,或者需要用许多事实证明对方是值得信赖的,这将大大增加保险交易的成本,缩小保险交易的范围,使保险市场的行为主体难以正常沟通和交流,使保险市场缺乏正常运行的基础。显而易见,诚信对于中国保险业来说意义重大。1.诚信是保险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内在要求。信誉是企业的生命。保险产品是典型的无形产品,是保险公司以信用向客户作出的承诺,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保险公司是否诚实守信对保险消费者的购买决策起着很大的作用。消费者只会在对保险公司信任的基础上投保,只会从自己认为有信誉的保险公司投保。这样,保险公司的信誉将直接影响其生存和发展。保险公司只有诚信,才能为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2.诚信是保险机构的核心竞争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之间的竞争异常激烈,诚信已成为保险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之一。诚实守信的保险机构才能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保险机构之间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信誉和品牌的竞争,而信誉和品牌的竞争是建立在保险机构诚信的基础上的。没有诚信,就没有信誉和品牌,也就难以赢得客户,难以在竞争中取胜,也就意味着失去了未来长期发展的可能。保险机构良好的信用是其赢得市场的重要保证。只有树立诚信形象,才能提升保险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保险机构只有诚信相待,遵守法律和市场规则,履行合同义务等信用行为,才能增强竞争实力,为更广阔的市场准入和扩大交易创造条件。3.诚信是保险市场活力的信心指数。保险市场不诚信现象的扩大和诚信体系的缺失,会增加保险交易的风险,使保险行为人对保险市场缺乏信心,阻碍保险交易的发展,甚至使保险市场长期处于低迷状态。可以说,保险市场疲软的原因在于诚信缺失。一方面,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的不诚信影响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市场的信心;另一方面,被保险人及其关联方、保险代理人的失信行为也损害了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交易的信心。即不诚信行为的蔓延以及由此引发的道德风险会降低双方保险人对保险市场的信心指数。4.诚信有助于增强凝聚力,促进保险发展的良性循环。一方面,信用是企业员工价值的重要体现。如果保险机构诚信度高,员工会充满自豪感和荣誉感,容易对企业的行为产生认同感,增强对企业命运的认知,形成企业的凝聚力。同样,只有全体员工的诚信,才有保险机构的公信力;另一方面,在保险活动中,保险交易因保险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欺诈行为而受阻,因此保险当事人的诚信有利于保险交易的实现。在市场经济中,诚信是市场行为的基本准则,对保险市场的行为者来说,诚信是一种具有道德和法律意义的游戏规则。只有从业者遵守这一规则,才能保证竞争的有序进行,实现保险供给和保险需求的良性互动和平衡,促进保险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5.保险经营活动的特殊性要求双方最大限度的诚信。保险市场是一个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一方面,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是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而不是已经发生的风险。保险标的本身的风险乃至保险标的所处的环境直接影响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的程度。而且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在保险人承保后可能会发生变化。保险标的通常处于被保险人的控制之下,保险人很难准确掌握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和变化,但保险人的承保选择和赔偿与保险标的的情况密切相关。显然,与被保险人相比,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信息是不充分的;另一方面,保险合同专业性、技术性强,涉及知识面广,投保人、被保险人乃至受益人都难以准确理解。与保险人相比,被保险人对保险条款的信息不足。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导致交易成本增加,可能引发道德风险,直接损害保险合同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险合同当事人只有最大限度地诚实守信,才能降低保险市场的交易成本,保证保险业的发展。诚信缺失的影响和诚信的意义表明,应建立和完善良好的信用体系,形成良好的信用秩序,增加保险交易活动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减少保险主体之间的摩擦,规范保险交易行为,降低保险交易成本,提高保险经济效益,保障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第三,构建中国保险业信用体系的构想。信用制度是信用行为及其关系的规范和保障。这种制度安排既有正式制度,也有非正式制度。1.建立明晰的产权制度和完善的诚信法律制度。保险市场参与者在从事保险活动时,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往往丧失理性,违背诚信原则。因此,依靠市场机制和道德约束难以保证交易双方的诚信行为,必须依靠制度的外在强制力——明晰的产权制度和健全的法律制度。市场经济的运行需要相应的产权制度,产权可以很大程度上引导人们将外部性内部化。明晰产权关系是规范经济行为主体诚信行为的制度保障。在产权制度清晰的条件下,交易者的诚实行为有助于他们更好地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只有通过法律确保产权明晰,才能真正奠定诚信的约束基础;只有通过法律约束,建立和完善诚实人的利益保护机制和不诚实人的惩罚机制,才能促进保险市场主体的行为更加规范,符合诚信的要求,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只有完善与诚信相关的法律制度,才能使当事人诚信行为的收益大于不诚信行为的收益,诚信的成本小于不诚信的成本。通过诚信法律制度的保护,在整个保险市场形成诚实守信的保险关系,使每一个市场参与者只有通过规范保险行为,注重诚信形象,不断提高信誉,才能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获得更大的利益;只要两家保险公司中的任何一家有违反诚信的记录,在以后的保险活动中都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严重不守诚信者将被淘汰,保险诚信体系才能真正建立在法制化的轨道上。可见,清晰的产权制度是维护诚信的前提,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维护诚信的保障。2.培育诚信理念,建设保险行业诚信文化。诚信不仅是一种道德追求,还具有经济意义。在市场经济中,信用是一种财富,良好的信用是一种宝贵的稀缺资源。市场经济越发达,越需要诚信。一个不诚信的企业或个人是无法发展的。保险市场的各类行为主体应转变观念,重新认识企业利益、个人利益与诚信的关系,树立维护诚信的责任意识。全社会(特别是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诚信教育和宣传,培育诚信理念,使诚实守信的伦理精神渗透到所有保险当事人的意识中,营造诚信的思想基础。保险机构要把诚信文化作为企业文化的重要、核心、不可或缺的内容,树立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营造诚信行为的良好行业氛围。在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的从业人员培训中,要重视诚信教育,增加诚信内容,让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的从业人员了解哪些行为属于失信,失信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保险公司及其相关机构应当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手段,宣传诚信对企业和个人发展的重要意义,通过采取各种管理措施和道德约束,强化诚信意识,倡导诚信理念,使诚信成为投保双方的自觉行为,以良好的诚信和较高的信用等级体现自身价值。3.完善保险监管机制,落实失信惩戒制度,提高失信成本。在建立和完善诚信法律制度的同时,应加强现有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促使保险行为人遵守这些法律法规。保监会作为保险市场的主要监管者,代表政府通过监管加强执法,鼓励和引导诚信行为,配合司法机关依法惩治不诚信行为,推动保险诚信体系建设。中国在提高失信者的“失信成本”方面还比较欠缺,“失信成本”轻微,没有起到惩戒作用。因此,应从法律和道德约束方面构建失信惩罚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护守信者,惩罚失信者,增加失信者的利益成本、道德成本乃至政治成本,使行为者面临“失信”的高昂成本。唯一理性的选择只能是诚信,以保证整个保险市场的有序运行。4.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行业自律制度。行业协会是协调和平衡市场主体利益、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组织。在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所有的市场主体都在行业协会的管理之下,行业协会代表行业整体利益对行业进行自律和管理,失信者会受到行业协会的排斥和惩罚。我国保险行业协会近年来做了大量工作,但对保险公司的约束力仍然不够。构建保险行业信用体系,要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保险行业自律体系。5.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快信用评级体系建设。应当对保险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如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道德信用水平等进行科学准确的信用风险评级,从而确定信用等级。通过信用评级体系建设和信息披露,保险市场主体始终诚实守信,切实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我国在建立信用评级体系时,应注意与国际信用评级机构实施的评级标准和技术对接,吸收国外先进的评级方法并结合我国实际,形成科学合理的信用评级体系。需要对互联网上反映保险机构和个人信用状况的分散信息和数据进行管理或整合,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可以考虑建立商业信用运行机制,成立信用记录公司,尽可能对保险市场上所有参与保险活动的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登记,将记录的数据输入计算机数据库,时刻跟踪调查客户的信用变化,通过互联网提供24小时在线有偿服务。保险机构需要调查保险客户信用状况时,或者保险消费者调查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信用时,向征信公司购买信用记录信息。这种新的信用机制可以区分和判断保险行为人的信用状况,将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列入“黑名单”,并将失信者的形象暴露在公众面前,不仅使保险消费者能够选择信用记录良好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也使保险公司更容易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进行审核。总之,我国应建立和完善保险信用体系,形成一套提升保险机构公信力的行为规范,将保险机构和保险消费者的经济价值取向和诚实守信的道德价值取向统一到信用行为中,使信用更完整意义上体现市场经济“义利统一”的社会价值取向,确保保险双方在道德和法律的双重约束和驱动下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在利益平衡中不断调整自己的经济行为,在不违背诚实信用的前提下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给保险双方带来平衡的利益和长远的利益,实现保险市场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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