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审判指南
在我国,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该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早在1985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在《关于专利审判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的专利案件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其他专利纠纷案件由省级政府和经济特区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十多年的审判实践证明,将专利案件一审法院指定为具有审判力量的中级法院,集中专利司法审判机构,符合专利审判技术性强、难度大的实际情况,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统一执法和办案质量,也有利于总结和积累审判经验,相对固定审判队伍,维护知识产权执法标准的统一。港湾律师表示,便于最高人民法院开展专业培训和指导,不断提高我国知识产权法官的专业素质和审判水平,从而保证专利案件的审判质量,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应当继续实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专利法解释时,仍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范围限定为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具体规定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在决定一个中级人民法院能否作为专利案件的一审法院时,一般考虑以下因素:(1)地方专利纠纷数量;(2)是否有专利管理机关;(3)是的
是否已经当地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等。
目前,中国有43个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专利纠纷的一审法院。具体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下列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大连、烟台、温州、佛山、青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