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罪是什么时候进入刑法的?
为依法惩治虚假诉讼犯罪活动,维护司法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采取伪造证据或者虚假陈述等手段,有下列行为之一,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虚构夫妻相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编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虚构公司、企业的债务或者担保义务;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虚构的债权;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伪造债权或者优先权、担保物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
(七)单方或者恶意与他人串通,编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应当认定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以捏造的事实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或者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一)以捏造的事实致使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造成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审判活动的;
(三)以捏造的事实致使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文书、制定财产分配方案或者以捏造的事实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刑事侦查的;
(六)其他妨碍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三条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
(三)致使义务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权益,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他人债权不能实现,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六)因不执行人民法院以捏造的事实作出的判决、裁定,致使他人被刑事拘留、逮捕或者被侦查的;
(七)其他严重情节。
第四条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者逃避法定债务,同时构成诈骗罪、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应当定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条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伙同他人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民事案件枉法裁判罪、执行滥用职权判决、裁定罪等。,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六条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伙同他人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伪证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 * *犯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行为的,依照* * *关于同一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妨碍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七条以伪造证据或者其他方法,伪造案件事实,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单位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对单位并处罚金。
第九条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且行为人系初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自愿作出悔罪表示,接受人民法院判决,积极退还赃物或者退赔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需处罚的,可以从宽处罚。
司法人员利用职权,伙同他人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十条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由虚假民事案件受理法院或者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有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四款情形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理。
第十一条本解释所称裁判文书,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等民事法律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等文书。
第十二条本解释自2018 10 1起施行。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的说明[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2015]第19号][2015年10月29日发布][2065438]. 56436.866666666637
201,2015年10月36日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依照修改前刑法规定,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改前刑法的有关规定。但是,依照修改后的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处罚较轻的,适用修改后的刑法的有关规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者逃避法定债务,依照修改前刑法应当以诈骗罪、贪污罪、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改前刑法的有关规定。
《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正文摘录[最高人民法院] [法发[2016]第13号] [2016.20发布] [2016.20实施]
虚假诉讼一般包括以下要件:(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为手段谋取非法利益;(2)双方存在恶意串通;(3)虚构事实;(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五)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者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在实践中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种情况:(1)当事人是夫妻、朋友或者利益一致的关联企业等密切关系人;(2)原申请司法保护的金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三)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合理;(4)当事人之间没有实质性的民事权利纠纷;(五)案件证据不足,但双方当事人仍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
对于虚假诉讼参与人,要适度加大罚金、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虚假诉讼参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虚假诉讼的违法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的,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向侦查机关移送相关线索和相关案件材料。
犯罪构成广播
(1)构成要素
第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是指以虚假的事实为依据,依照民事诉讼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常见的情况是通过伪造书证、物证,或者双方恶意串通,提起民事诉讼。在刑事自诉或者行政诉讼中,以捏造的事实向法院提起虚假的刑事自诉或者行政诉讼的,本罪不成立。
二是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是本罪的结果。
第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仅限于严重侵害他人财产,使他人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并被卷入诉讼过程,因此可以认定为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本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二)主观责任的形式
虚假诉讼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但行为人错误地认为自己要的是债权等利益而提起民事诉讼,则不以此罪论处。
常见问题广播
(1)虚假诉讼是指虚假的民事诉讼。
这一索赔是虚假的民事诉讼。提起虚假刑事诉讼构成诬告陷害罪。
(2)什么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司法解释,它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恶意串通夫妻一方编造夫妻债务;
2.与他人恶意串通,编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
3.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虚构公司、企业的债务或者担保义务;
4.捏造知识产权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5、在破产审判过程中,专门挖掘编造的调查权;
6.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虚构债权或者优先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或者担保物权的;
7.其他单方或者恶意串通他人编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8.隐瞒已清偿全部债务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
9.以捏造的事实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或者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
(3)什么是“扰乱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根据司法解释,它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2.干扰正常的司法活动;
3.致使人民法院以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定财产分配方案,或者以捏造的事实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的;
4、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5.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刑事侦查。
(4)犯罪数量
1.凡犯本罪,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者逃避法定债务,构成诈骗罪、贪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应当以重罪论处。
2.司法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本罪的,按照本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民事判决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以重罪处罚。
3.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当事人与他人串通,代为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伪证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与* * *共同实施本罪,构成本罪的* * *共犯;还构成妨碍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以重罪处罚。
4.以伪造证据或者其他方法伪造案件事实,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构成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第三百零七条(帮助伪造证据罪)的规定处罚。
(五)量刑和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虚假诉讼罪以“扰乱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定罪标准,以“情节严重”为法定刑升级标准。《解释》第二条和第三条在界定上述定罪量刑标准时,主要把握了三个原则:一是惩罚犯罪与保护诉权并重。有人认为虚假诉讼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被受理立案,就会破坏司法秩序,构成犯罪。我们认为,自2015人民法院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实行立案登记制以来,立案流程得到简化,方便了群众诉讼。如果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作为入罪标准,可能会不适当地扩大刑事打击范围,为人民群众提起民事诉讼造成思想顾虑,不利于依法保护诉权。因此,《解释》以人民法院立案后采取保全措施、开庭审理或者制作裁判文书等重要程序节点作为定罪标准。第二,注重刑事处罚与司法处罚的合理衔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虚假诉讼的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解释》在界定定罪标准时,通过将行为犯罪化,为司法处罚留有余地,形成刑事处罚与司法处罚的层级关系,避免了民事诉讼法条文的架空。第三,注意“扰乱司法秩序”与“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在统一性。在虚假诉讼罪中,“扰乱司法秩序”和“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两个构成要件是既并列又内在统一的,在司法实践中又有重叠,很难完全割裂或完全割裂。因此,在解释中,将上述两个构成要件一并规定在入罪标准中,同时体现了入罪标准与法定刑升级标准的对应层级关系。基于上述原则,《解释》第二条规定了六个定罪标准,包括导致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举行庭审,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制作裁判文书、制定财产分配方案、提起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行为人有虚假诉讼犯罪记录的;或者虚假诉讼的行为已经实施多次。《解释》第三条规定了促进依法惩处的七个标准,包括严重扰乱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七种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进行虚假诉讼罪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者逃避法定债务,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人员利用职权伙同他人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