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艺术品拍卖规则中拍卖标的的鉴定与审查
6.1识别和审计程序
委托拍卖合同签订前,拍卖人应当对征集的拍卖标的进行初步估价,并根据估价结果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委托拍卖合同签订后,拍卖人认为有必要对拍卖标的作进一步鉴定的,可以依法进行鉴定。拍卖标的的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规定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拍卖人应当依法将文物拍卖标的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决定是否竞买。拍卖人应当将审查不合格的拍卖标的通知委托人,并终止与该标的的委托拍卖合同。
6.2评估记录
拍卖人对拍卖标的进行估价时,应当制作估价记录。鉴定笔录的内容包括鉴定时间、地点、鉴定人或鉴定机构、鉴定意见和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