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七天无理由退货。

最高法: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促进消费的意见。意见很明确。消费者不得不打开包装检查货物,因为有必要在不影响货物完整性的情况下检查货物。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介绍,《意见》从消费端、生产经营端、市场秩序等方面入手,从4个方面提出了30条具体服务保障措施,以增强消费信心,提升消费意愿。

关于加强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用最严格的措施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加强预付式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依法整治消费领域“霸王条款”的意见。严格保护合法成立、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控制哄抬价格、收取高额快递费用等导致合同显失公平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意见明确规定,快递员擅自使用快递物品、非法开拆快递包装、暴力分拣快递物品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导致快递物品灭失或者毁损,消费者请求赔偿损失,快递服务提供者依据免责条款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经营者盲送消费者,消费者要求无条件退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建议加强对生产经营者权益的司法保护,依法全面平等保护各类财产权,依法规范违法限制生产经营者建设汽车充电设施和无理阻碍车主建设汽车充电设施的行为;依法惩处生产、销售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惩治知识产权领域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等不诚信诉讼行为。

在维护诚信公平的市场环境方面,《意见》依法规范强制“二选一”、歧视性待遇、虚假宣传、单页炒作、强制搭售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积极与消费领域失信名单制度对接,推动建立失信违法生产经营者信息披露平台,构建有利于增强消费者信心的社会信用体系;妥善处理涉及商品流通的案件,依法纠正违法设卡、阻碍物流等不当行政行为,促进跨区域物流顺畅有序。

法政发[2022]35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消费在经济发展中起着基础性作用,最终消费是经济增长的持久动力。促进消费对于释放内需潜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为全面、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发展新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保障服务全面促进消费,加快消费升级,助力扩大内需战略实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消费者权益的司法保护

1.采取最严格的措施保障食品药品安全。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严厉打击食品药品生产、运输、仓储、销售全链条制假售假行为,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针尖上的安全”。严格依法适用首问责任制,避免生产经营者相互推诿,及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后果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生产经营者,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严惩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假药和生产销售劣药犯罪,充分发挥惩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震慑作用。

2.用最严格的手段切断“黑作坊”的生产经营链条。预包装食品中未依法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消费者主张生产者、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未取得相关批准文件生产药品,或者明知是该种药品而销售,且不知道该药品的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成分的,以妨害药品管理罪论处;依法认定药品为假药、劣药,生产经营者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要依法追究生产经营者责任,坚决斩断食品药品“黑作坊”生产经营链条。

3.以最严格的赔偿责任,遏制食品药品制假售假行为。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对制假售假的震慑作用。消费者、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因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因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而销售、使用,请求生产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4.加强预付式消费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经营者以折扣、低价吸引消费者后,不履行承诺,擅自克扣费用、擅自提高价格或者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经营者收到消费者预付款后,未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导致双方对合同内容产生争议的,可以根据交易习惯和《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确定合同内容。经营者收到预付款后,在未告知消费者退款的情况下终止经营,导致消费者无法继续获得商品或者服务或者申请退款,构成欺诈。消费者主张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经营者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依法整治消费领域“霸王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经营者未依法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消费者未能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消费者有权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消费者主张经营者提供的排除或者不合理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不合理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消费者主张依据《民法通则》第四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解释,经营者以自己拥有最终解释权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妥善处理直播电商和平台纠纷案件。直播间经营者的责任由直播间经营者是否尽到提示义务、交易的外观、经营者与经营者的约定、与经营者的合作方式、交易过程、消费者的认知等因素决定。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未履行实名登记、许可审查等法定义务,消费者主张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与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综合考虑卖家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因素,可以认定卖家从事的是商事经营活动,消费者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受到损害,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支持。

7.加强新业态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商品的,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依法退货,无需说明理由,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消费者不得不开箱验货,因为验货是必须的,商品的完整性不会受到影响。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做出较好承诺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商品收到七日后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消费者主张及时退货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8.加强快递服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快递员擅自使用快递物品、违规开拆快递包裹、暴力分拣快递物品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造成快递物品灭失或者毁损,消费者请求赔偿损失,快递服务提供者依据免责条款提出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经营者盲送消费者,消费者要求无条件退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经营者处理个人敏感信息、个人信息跨境转移等行为应当取得消费者个人同意,其以取得消费者普遍同意为由提出的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经营者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在消费者撤回同意后未停止处理或者及时删除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未取得未成年消费者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处理未成年消费者个人信息,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停止侵权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经营者以消费者不同意处理个人信息为由拒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导致消费者被迫同意经营者处理个人信息,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停止侵害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经营者对个人信息的处理侵犯个人信息权益,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10.加强住房消费者权益保护。严格保护依法成立、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维护市场秩序,有利于落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积极保护居民合理自住需求,抑制投资投机需求,促进住宅消费健康发展,促进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人民法院应当加强调解,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因逾期付款、逾期交房、逾期办证等违约行为引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一方要求违约方承担逾期付款、逾期交房或者逾期出具证明的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出卖人出售房屋后,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订立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已出售的房屋交付第三人使用,致使原买受人无法取得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宣告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11.妥善处理消费旅游纠纷。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消费者无法履行旅游、客运、住宿等合同,消费者请求解除合同、退还定金和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消费者要求变更经营者提供服务的时间等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加强调解;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交易习惯、合同目的、案件具体情况等因素进行判决。经营者仅以消费者超过其公告的退款时间为由,主张拒绝退款或者少付定金、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充分发挥旅游巡回法庭的作用,就地、快速解决旅游纠纷,方便消费者在景区维权。

12.妥善处理与疫情相关的消费和购物纠纷。经营者明知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疫用品是假冒伪劣商品仍经营,构成欺诈,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经营者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疫情期间,经营者利用消费者的苦恼和缺乏判断力,哄抬价格,收取高额快递费,导致订立明显不公平的合同,消费者请求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合同解除后,消费者不能返还合同标的物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交易习惯和公平原则,确定消费者应当折价赔偿的价款。

13.妥善处理医疗卫生服务和体育消费纠纷。依法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积极保护患者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惩治涉医犯罪,严惩“医闹”,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积极引导医疗机构等主体增加优质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旅游等服务,助力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准确适用自我放纵风险等民事法律制度,妥善处理因体育消费产生的各类纠纷,促进大众体育消费,助力全民健身战略实施。

14.加强对未成年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妥善处理生育、托育、教育等服务合同纠纷,促进托育服务消费发展,有利于提高教育服务质量。学校、幼儿园等单位的食堂未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向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食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检验,导致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依法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将“危害婴幼儿主辅食品安全”作为加重情节,加强对未成年人食品安全的特殊保护。网络游戏和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违法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和网络直播服务,收取充值费用并接受网络直播奖励,消费者请求退还充值费用和奖励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通过参与网络付费游戏、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消费者请求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加大网络违法行为整治力度,积极为未成年人成长营造健康、清朗、有利的网络环境。

15.加强老年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夸大宣传、虚构商品或者服务的治疗、保健、养生功能等方式向老年消费者销售质优价廉的商品或者服务,构成欺诈,消费者请求生产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经营者诱导老年消费者购买不符合其需要或者明显超出其需要的保健食品等商品或者服务,导致合同显失公平,消费者请求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经营者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通过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服务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调发展,助力银发经济发展。

16.加强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依法严厉打击农村食品市场假冒知名品牌、滥用食品添加剂、销售过期食品以及制售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和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等违法行为。推进“快递进村”,为大型商贸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现代服务企业向农村延伸、开拓农村消费市场提供优质司法服务,让农村消费者充分享受到好货、好服务、好价格。

二、加强对生产经营者权益的司法保护

17.依法保护生产经营者的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依法全面平等保护各类产权,以公平为原则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充分发挥产权保护在刺激商品和服务产出中的作用,有利于扩大消费供给。依法审理涉及市场准入和经营自主权的行政案件,充分保障生产经营者依法组织自身生产经营的权利。对于行政机关违法限制生产经营者建设汽车充电设施、物业管理公司无理阻碍业主建设汽车充电设施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规范,帮助解决电动汽车消费中的痛点和堵点。

18.依法保护农村各类市场主体的权益。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和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标准的假冒商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保护农村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种子套牌侵权行为,切实维护种业创新主体合法权益,净化种业市场,维护粮食安全。推进“数商兴农”、“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等项目实施,助力实现质量兴农、科技兴农、绿色发展目标,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19.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有效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通过加强司法保护促进科技创新成果产出和应用,助力科技强国建设。依法整治知识产权领域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等不诚信诉讼行为,积极为广大市场主体技术研发和科技创新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加强对“专精创新型”中小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和原始创新的司法保护,支持和引导市场主体通过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积极发挥供给侧在消费升级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加强文化创意产品版权保护,鼓励文化创意产品创作,促进优质文化资源开发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发展,有利于增加优质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

20.保证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准确认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经营者、货运物流服务商的法律责任。依法保护和引导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快递物流经营者等市场主体做好疫情防控“最后一公里”防疫物资和重要民生商品的线上线下联动。引导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市场主体加快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操作系统、处理器等领域的技术研发突破和商业模式创新,不断开拓新的消费市场。把握平台经济发展的“红绿灯”,稳定发展预期,激发投资活力,有利于构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各方积极性得到充分激发的平台发展环境,让资本在促消费、稳增长、惠民生中发挥更大更好的作用。

21.帮助培育新消费。依法支持线上线下商品消费融合发展。推动传统线下业态数字化转型和转型升级,助力智慧超市、智慧门店、智慧餐厅等新零售业态发展。依法保护5G网络和千兆光网络应用,依法支持自动驾驶、无人配送等技术应用。妥善处理“互联网加社交服务”、“互联网+医疗卫生服务”等新型服务类型引发的纠纷,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支持非接触交易服务等新型消费模式发展。妥善处理* * *享受旅游、* *享受住宿、* * *享受旅游引发的纠纷,合理认定相关民事主体的注意义务和法律责任,支持和引导新型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健康发展。依法保护新型个体经济,支持社交电商、网络直播等多元化商业模式。

22.妥善处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承租人无收入或者收入明显减少,难以支付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加强调解,引导出租人和承租人合理分担损失,共渡难关。对国有房屋租金数额有争议,承租人依照政府有关机关的规定请求减租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出租人主张减征或者免征租金后,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国家税收政策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第三,诚信维护公平高效的市场秩序

23 .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生产经营者捏造、夸大商品和服务功效,构成欺诈,消费者请求生产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遏制欺骗消费者的不诚信行为,引导生产经营者通过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获得竞争优势。促进经营者诚实守信经营,确保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

24.维护有利于促进消费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法律规定,应规范具有支配地位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市场主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如收取垄断高价、强制“二选一”等。积极营造有利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营商环境,遏制因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导致市场竞争环境恶化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丰富商品和服务供给、增加人民收入、促进消费发展等方面的作用。规范歧视性待遇、虚假宣传、刷单炒作、强制搭售等直接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5.推进有利于增强消费信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与行政机关等单位的信息沟通,积极与市场监管部门消费领域失信名单系统对接,推动建立失信违法生产经营者信息公示平台。完善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提高违法经营成本,营造不敢、不能、不愿违法经营的市场环境。支持和引导行业协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主体依法构建协会内和平台内的信用惩戒机制,通过行业自治和平台规范,预防和减少欺诈等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从而有助于加强消费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多力量参与、多渠道建设、多平台推进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遏制欺诈行为,增强消费者信心。

26.依法保障安全高效的物流体系。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妥善处理涉及商品流通的行政案件,既要支持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又要纠正违法设置检查站、阻碍物流等行政行为和对微观经济活动的不当干预,保障商品正常流通,促进物资跨区域运输顺畅有序,帮助生活必需品“保供应、稳价格”。按照“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要求,帮助防疫、生产、消费有序进行,推进全国统一市场建设。

第四,进一步提高司法服务水平

27.提高网上解决消费纠纷的质量和效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疫情原因不能正常出庭,符合条件的,将依法在网上开展诉讼活动。推动完善电子认证等数字化应用基础设施,主动适应互联网时代消费发展要求,回应人民群众对公正、高效、便民的司法需求。准确适用网上诉讼规则等规定,发挥网上诉讼灵活、简便、全天候、易操作等优势。准确适用网上调解规则等规定,充分发挥网上调解多元参与、全流程在线、开放融合、一体化解决纠纷等优势,实现提高网上解决消费纠纷质量和效率与保护人民群众合法诉讼权益的统一。

28.完善消费者权益司法救济制度。进一步完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衔接机制,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办理消费公益诉讼案件,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遏制违法生产经营、维护诚信高效市场秩序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充分利用小额索赔制度,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及时高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继续增加对农村消费者的司法服务供给,积极引导和协调消费者组织、公益诉讼主体、司法救助力量向农村倾斜。发挥人民法院立足基层、面向群众、服务农村的优势,妥善处理涉及休闲农业、乡村旅游、民宿经济的纠纷。

29.推进有利于促进消费的综合管理体系建设。坚持系统思考,综合治理。充分发挥一站式多元化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的作用,广泛邀请人民调解、行业专业调解、行政调解等调解员以及NPC人大代表、CPPCC委员、行业专家、退休法律工作者参与消费纠纷调解,多元化解决纠纷。通过发布司法建议、信息互通、信用联合惩戒等方式,形成规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个人信息权益、虚假宣传等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合力。积极构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等各方参与的多元化治理体系,完善多元化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消费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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