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不良影响被驳回。如何理解这种“恶劣影响”?
近年来,商标越来越受到重视,申请数量逐年增加。2017年商标申请量达到590万件,2018年上半年达到358.6万件。但是商标被驳回的概率越来越高。今天我们就来说说商标驳回的一大禁止条款:不利影响。
不良影响是《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即“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本文中的“社会主义道德”是指我国人民生活和行为的规范和准则,以及一定时期内在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元素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负面和消极影响。
从字面上看,“不利影响”条款的含义清晰易懂,但在其具体应用中却存在大量分歧和争议。
不利影响的适用与混淆误认条款有什么区别?
(1)与(1)的区别在于不利影响保护公共利益,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混淆和误认是基于对特定民事主体造成的损害,由于与公益无关,应由《商标法》中的相对禁止条款(如侵犯在先权利)进行调整。
如在“乔丹”商标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美国著名篮球运动员迈克尔·杰弗里·乔丹是我国知名公众人物,“乔丹”与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在相关种类的商品上使用“Jordan”商标时,相关公众容易将标有该商标的商品误认为该商标,且与著名篮球运动员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存在特定的联系,如背书、许可等,导致对商品的来源或质量产生错误的理解,具有欺骗性。法院作出这一认定,是因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仅涉及是否损害约旦自身的民事权益,属于特定民事权益,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因此,不应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八)项“造成不良影响”的规定,从混淆和误解的角度考虑更为妥当。即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的判断应以全体公众为基础,而不是以特定的个人或群体为基础。
但如果有大量他人注册商标,这种行为虽然损害了权利人的“私益”,但实际上破坏了商标注册秩序,也有可能利用“影响恶劣”条款予以驳回。比如2018年6月27日,刚成立一个多月的公司,一天申请了5060个商标,一个月后的7月27日,申请了5753个商标。如此大量的注册商标,很难让人认同他们有实际使用的意图。虽然没有从法律层面直接损害公共利益,但行为人的大量注册行为实际上破坏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笔者倾向于斥之为“影响恶劣”,否则将是法律资源的极大浪费。
(2)驳回商标不利影响的判断可能因主体不同或含义泛化而不同。如果将宗教偶像“观音”或者民间信仰“妈祖”注册为商标,可以判定为影响恶劣,予以驳回。但在不损害其他宗教活动场所利益的前提下,宗教团体及其授权的宗教企业以自己的宗教活动场所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通常不被认为有不良影响。
(3)由于各种历史原因,虽然有些标志与宗教或民间信仰有关,但与宗教相关联的含义已被泛化,不会使公众将其与特定的宗教或民间信仰联系起来。一般不认为有不良影响。
当然,还有一些情况与商标的使用或管理无关,即实际上不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或商标管理,但会因为其他原因而被驳回。如果商标中含有不规范的汉字或者不规范地使用成语,很容易误导公众,尤其是未成年人。如果任其广泛使用,久而久之就会改变人们对正确汉字和成语的认知,这显然不利于中国语言文化的普及和青少年的基础教育,并将产生深远的“恶劣影响”。
由于商标申请难度越来越大,很多人为了商标注册成功绞尽脑汁。但如果创新性太强,一味追求新奇,引人注目,就容易违反不利条款,商标申请还是要三思。
以上是关于商标不良影响的驳回。如何理解这种“不良影响”?商标驳回复审的原因是什么?商标被驳回也不要气馁,按照知识产权整理的资料,一步一步操作就好。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八戒详细了解。
商标驳回复审成功率高吗?商标驳回复审通知书:商标驳回复审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