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化学工业区管理办法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会同市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根据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管理武汉化学工业区的土地利用;
(四)按照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审批或备案,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
(五)负责城乡建设、国土规划、城市管理、科技、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国有资产、教育、民政、卫生和计划生育、金融等行政管理工作。在武汉化学工业区;
(六)负责武汉化学工业区的招商引资、人才引进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
(七)协助有关部门管理设在武汉化学工业区的派出机构;协调武汉化学工业区海关、检验检疫、外事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工作;
(八)负责武汉化学工业区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等应急管理工作;
(九)承担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和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五条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必要的内设机构,在市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总量内,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人员编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行公务员聘任制等方式,建立能进能出的用人和使用人员编制机制。
市公安、税务等部门在武汉化学工业区设立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本部门的法定职责,赋予派出机构相应的管理权限。该机构接受上级机构的领导和武汉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协调。第六条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应当会同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安全生产规划、相关区域和行业规划的要求,以及石化行业的产业特点和建设一流生态化工园区的目标,制定武汉化学工业区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武汉化学工业区土地整理储备机构受市土地整理储备机构委托,负责武汉化学工业区的土地整理、储备和供应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市土地整理储备机构的统筹协调,并接受市国土规划等部门的监督。第八条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应当制定人才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人才培养、使用、流动和评价制度,支持区内单位按需引进高端领军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在创新创业支持、人口管理、未成年子女教育、社会保险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第九条武汉化学工业区应当按照循环经济和产业生态的发展理念,利用良好的山水自然资源,建设高标准的自然生态保护体系,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生活方式,推动园区经济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第十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应用先进的物联网技术建设现代仓储运输平台,开发建设化工物流中心和化工交易平台,推进化工港口物流区建设。第十一条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武汉化学工业区设立化工新技术研发中心、大型企业研发中心和产学研基地,建设化工检测中心、检测机构等高端服务平台,为企业生产和科研活动提供支撑。
鼓励在武汉化学工业区设立中小科技创新企业孵化基地等创业孵化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场地、设备、资金、营销等创业孵化服务。经国家、省、市认定的创业孵化服务机构,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鼓励武汉化学工业区知识产权创造和应用,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第十二条鼓励境内外投资者按照国家鼓励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及外商(含港澳台)相关指导目录,在武汉化学工业区投资各类化工、公用工程及工业配套项目。鼓励社会资本依法以多种方式投资基础设施和市政工程。
武汉化学工业区设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资,支持区内企业合作开发、技术改造和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