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检察监督确保专利权,福建:纠正一起行政判决执行不当案件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2017年4月,福建顺昌宏润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润公司)向厦门市知识产权局(现厦门市市场监管局)投诉称,厦门西科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其同意,大量生产销售涉嫌侵犯宏润公司专利权的产品,请求处理专利侵权行为。当年8月,该局作出决定:“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不属于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被申请人不侵犯涉案专利权。”“拒绝请求者的处理请求”。
宏润公司不服,于2017年9月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诉讼请求被驳回。一审判决后,宏润公司向福建省高院提起上诉。2065438+2009年7月,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厦门市市场监管局认定的被告侵权产品与一审法院认定的涉案外观专利设计整体视觉效果存在显著差异,两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应予纠正。一审判决及厦门市市场监管局的决定应予撤销,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应重新作出决定。然而,该局未能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
今年6月65438+10月65438+6月,宏润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善平向福建省检察院申请监督。法院于当日受理此案,对书面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并委托厦门市检察院向市市场监管局调查核实。省检察院审查认为,省高院二审行政判决已实际认定涉案侵权,要求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决定;该局在生效判决作出后七个多月内未作出新的行政决定,存在不当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致使被侵害主体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应依法予以纠正。该局以已向最高法申请再审为由,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理由不能成立。
2月17日,福建省检察院向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立即纠正被诉行政行为,并根据法院终审判决作出新的决定。
日前,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向福建省检察院书面报告称,已对涉案专利侵权纠纷重新立案,并根据双方答辩及后续证据提供情况作出行政裁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构成侵权。”至此,涉案专利侵权纠纷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