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天使投资协议中的股权风险规避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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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本市场上,有一群投资者正在寻找新的项目和新的公司来投资股票。确定项目后,他们会和项目负责人签订天使投资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规定出资比例和股票退出方式,还应通过协议条款控制股票投资风险。那么如何完善天使投资协议中的股权风险规避条款呢?下面小编为大家简单描述一下。
1.股权投资过程中有哪些风险?
股权投资是一个有风险的游戏。不冒险,就没有回报。所谓一夜暴富,大多是财富故事。所以投资者在热情的同时需要冷静,更需要的是思考投资的风险。股权投资必须关注的五大风险包括投资决策风险、企业管理风险、资本市场风险、法律风险和执行风险。
二、如何完善天使投资协议中的股权风险规避条款?
1,知情权条款
优先股股东有权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董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纳税申报表,但需提前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和董事会。在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优先股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知情权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最基本权利之一,也是防范道德风险的前提和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重要方法。《公司法》第34条规定了股东的查阅权,但对优先股股东的查阅、复制方式以及权利受到侵害的救济方式没有详细规定或规定。因此,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的形式和救济方式,最大限度地保护天使投资人的知情权。
2.检查权条款
优先股股东在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有权对公司资产、财务账簿和公司事务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应积极配合,但没有义务提供商业秘密。
公司法没有赋予股东查阅权。当优先股股东对公司信息有疑问时,可以通过行使查阅权来核实该信息是否合法合理。查阅权有利于掌握公司资产的流向和财务账簿的真实情况。及时应对创业者可能出现的资金转移和回笼现象,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
3、提出问题和建议的权利条款
优先股股东可以作为无表决权的代表出席董事会会议,就董事会决议的事项提出问题或建议,并要求回答。可以对公司的异常经营进行调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应在合理范围内积极配合。公司应该每年定期会见天使投资人,听取建议和意见。
公司法规定监事有查询和调查权,但没有赋予股东查询和调查权。优先股股东作为投资者,有权查询公司内部运作情况,必要时通过调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相关法律中并没有规定,所以在合同中加入这一条款就显得尤为必要。
综上所述,天使投资其实就是股权投资。在这个过程中,投资者会面临决策风险、市场风险和道德风险。因此,有必要完善天使投资协议中的股权风险规避条款,落实投资者的知情权、检察权和询问建议权。目前股权投资风险还是比较大的,投资者一定要对投资项目进行详细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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