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建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

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与健全的法治相呼应。要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最重要的前提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地配置各种资源,更加公正地实现利益的分配和再分配,相应地要求制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用法律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经济运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需要法律规范。法律不健全,执法不严,市场经济体制就不可能建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30多年实践经验的总结,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的准确清晰界定。

法治经济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

传统农耕时代,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很少。鸡犬之声不绝于耳,老死不相往来。它具有典型的封闭性和保守性。虽然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但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只占很小的比例。市场机制不是经济运行的主要机制,因此自然不可能谈论市场经济。虽然封建社会各个朝代也制定法律,但更多的是维护封建时代的自然秩序。皇帝权力至高无上,人治特征严重,不具备法治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基本条件。在中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计划取代了一切,社会再生产的各个方面都被高度集中的政府计划所覆盖。企业人财物和居民消费的产供销完全按照政府的指令进行。计划机制不仅代替了市场机制,而且计划代替了法律。因此,传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既不是市场经济,也不是法治经济,也不可能实现法治与市场经济的结合。

从世界范围来看,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在十八世纪以后。考察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历史,不难发现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是一个法治不断完善的过程。18世纪以后,西方国家陆续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同时进入自由竞争主导的市场经济时代,取代了封建专制。这是历史的进步,也要求用法律手段保护竞争,反对封建专制。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竞争的加剧,无序竞争的问题也随之出现,社会矛盾凸显。世界上第一次经济危机发生在1825年的英国,此后每隔一段时间就出现一次,呈现周期性特征,每次危机都严重损害了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和解决方案一起出现。为了克服自由竞争带来的日益增多和加剧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客观上要求制定和颁布一系列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以保证市场的平等竞争和社会的稳定运行。

于是,法治与现代市场经济一同产生,现代市场经济呼唤并拥抱法治。可以说,市场经济发展到哪里,法治就需要跟进;市场机制发展的深度决定了法治的跟进程度。没有法律约束和保护的市场经济必然会陷入混乱。法律不健全、不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建立。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否有健全的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与早期市场经济的重要区别。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要求实现法治经济。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要实现法治经济。因为: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越来越多,市场行为和市场竞争的结果越来越不可预测,市场结构越来越复杂,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更需要市场主体的各种行为都在法律框架内,以保证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和更加有效的市场机制。市场机制只是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供了基础条件,并不意味着只要实现了市场经济就一定会产生更高的结果。世界上那么多国家和地区,除了少数,都实行了市场经济,但并不是所有的国家和地区都实现了资源配置效率的最大化,也不是所有的国家和地区都成为了发达国家。目前,世界上并不是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都在快速发展。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之一是缺乏必要的法律,特别是好的法律,来有效维护公平竞争,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有些国家甚至扼杀竞争。改革开放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之所以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根本原因是选择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用法律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经济运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资源配置的过程就是利益分配和再分配的过程,是人类社会最复杂的行为,需要法律的保护。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史,几千年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朝代更替不断的根本原因在于利益分配不公,而利益分配不公的背后是资源分配不公,尤其是土地资源分配不公。在几百年的资本主义社会中,社会矛盾不断激化的原因仍然是利益分配不公,资本这一现代经济的重要资源的分配不公仍然在背后发挥着作用。二战后发达国家的相对稳定和繁荣也在于不断调整利益分配,实现资源特别是人力资本投资的相对公平。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了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地配置各种资源,更公平地实现利益的分配和再分配。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客观上要求得到法治的保障。

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效率高于计划机制。因此,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必须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但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是无条件的,而是需要一系列条件的,其中最重要的是市场参与者的行为是在法律框架内的,而且这个法律必须是好的而不是坏的,这就要求。因为市场主体为了利益最大化,实现自己在竞争中的优势地位,有的会通过公平竞争来竞争,有的会通过不正当竞争来竞争,比如各种形式的垄断、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甚至欺骗,其结果必然会损害其他市场主体或者侵害消费者的利益。客观上要求国家有相应的法律和相关制度来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打击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多种所有制经济同时发展的格局已经形成,这就需要用法律手段来保护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平等竞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会以各种形式积累越来越多的财产,这既是市场竞争的结果,也是下一步取得竞争优势的前提和基础。客观上要求建立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公共财产不可侵犯,非公共财产同样不可侵犯。相反,如果产权得不到保护,市场主体就会失去竞争的价值动力,从根本上破坏公平竞争。

从市场运行机制来看,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公平竞争,也就是自由平等的交换。没有等价交换,商品难以实现其内在价值,商品经营者也难以获得应有的利润,所以商品经营者没有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因此,商品经营者客观上要求有相应的法律来保障其自由、平等、自主的交换。

从上面可以看出,为了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相应地要求制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目前,许多国家或地区都制定了反垄断法或反垄断法、消费者保护法、价格法、知识产权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制度,其目的都是为了保护竞争,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的最大化。

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是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的。

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既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又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而政府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法律规范,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需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市场具有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但不是万能的。市场本身有其不可克服的缺陷,如无法解决垄断问题、无法有效提供公共产品、无法防止负外部性、无法保持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无法解决收入差距扩大甚至两极分化等,客观上需要政府来弥补。特别是,要实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政府需要不断改善宏观调控。

无论是为了弥补市场缺陷,还是为了保持国民经济的稳定运行,都不是自然自动实现的,也不是任意的,而是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来实现的。虽然政府宏观调控的时机和力度可以通过因势利导选择政策来实现,但宏观调控政策的背后有财政、金融、投资、社保、产业等相关法律。

简而言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要求市场参与者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并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以法律保护市场中的平等竞争以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的帕累托最优,以法律手段处理市场运行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要求政府在法律框架下规范国民经济运行,严格保护市场参与者的财产权不受侵犯,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