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条件

(一)在河南省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产权清晰,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不包括非公司制私营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私人法人独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台港澳法人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台港澳与中国的合资企业)15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等经济实体;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包括专利(申请或授权)、标准、商标、公认的科技成果及其他专有技术,拥有基于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获得的产品或服务;

(三)企业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在企业中从事R&D及相关技术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

(四)企业有一定的科技创新资金投入和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能力;

(五)企业规模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分类标准规定》(工信部发[2011]300号)的要求,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

(6)企业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