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近期多国对中国出口产品反倾销?

一、确定正常值的一般方法

正常价值是反倾销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用于与出口价格进行比较,以确定被投诉的进口产品是否构成倾销的基础价格。调查后计算出的正常价值直接决定了倾销指控能否构成。1 gatt1947第六条规定,正常价值的确定有三种方法:1,出口国国内市场价值,即“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国内消费时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可比价格”;2.出口国出口到第三国的价值,即“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到第三国的类似产品的可比价格”;3、结构价格,即“产品在原产地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销售费用和利润。”WTO 1994反倾销协议遵循了这种方法来确定正常价值,世界各国包括欧美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与上述方法基本一致,即使不同也只是细节上的差异,基本上走不出这个范围。

在适用出口国价格和第三国价格时,必须首先明确“类似产品”的含义。欧盟直接采用wto反倾销协议中关于“类似产品”含义的规定,强调产品之间完整的、几乎相同的物理特征。除了考虑物理特性,美国反倾销法还可以使用相同目的、使用相同零件或相同原料等标准。后者的外延更广。

按应用顺序,是出口国价格,第三国价格,结构性价格。适用出口国价格的条件是(1):出口国国内市场同类产品的销售发生在正常贸易过程中;(2)该价格具有代表性,可以与被诉产品的价格进行比较。很少使用第三国价格法,因为由于被控产品可能在进口国市场倾销,也可能在第三国市场倾销,所以以第三国价格计算正常价值很可能得出不构成倾销的结论。构成价格,也称为结构价格,假定价格。Gatt采用“成本加利润”的方法,在《反倾销守则》中进一步表述为“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管理费、销售费等成本和利润”。欧盟的规定也差不多,但美国对各种因素做了量化规定。但是,这三种方法必须在“正常贸易过程”中。正常贸易过程是指在自由、不受限制的市场条件下,下列三种情况下的销售不视为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发生:(1)交易双方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或有偿销售;(2)低于生产成本销售;(3)非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销售。中国并不被视为市场经济国家,而是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期。因此,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不能用上述三种方法来确定,而应采用特殊的安排,即替代国制度和生产要素价值法。

第二,用欧美标准分析中国经济体制

从新中国成立到上世纪80年代末,中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企业的产、供、销都由政府决定,企业的负责人和员工都是吃国家饭的国家工作人员。因此,企业不是独立的法人,而是政府的附属机构。这就造成了政企分开的现象。从20世纪90年代至今,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按照国际标准,中国仍不是一个完全的市场经济国家。根据美国市场经济标准,中国国情分析如下:

1,本国货币与他国货币的可兑换程度。我国目前只允许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资本项目下的可兑换仍然受到限制,但资本项目下的可兑换最能体现国家的货币自由。而且,货币兑换的自由是判断一个国家是否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首要标准。从这个角度来看,中国显然不是市场经济国家。。

2、雇员与雇主协商工资的自由度。非公企业的工资协商自由度较大,但国企的国家职工工资有固定标准,往往由企业或政府决定。工资不太可能谈成。

3、国家对合资企业或其他外资的准入。中国明确颁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外资进入分为鼓励类、限制类、允许类和禁止类。但是,中国已经加入WTO,外资的市场准入正在发生变化。

4.政府控制生产方式和资源分配的程度。对生产方式的控制已经大大放开,除战略资源外,资源的配置已经主要由市场决定。

5.政府决定价格和产量的程度。我国于1998年颁布了《价格法》。除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和垄断行业的产品外,价格由企业自主决定。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已经拥有相当大的价格决定权。至于产量,政府已经停止干预。

6.商务部认为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至于欧盟,从1998年6月65438+7月1,在涉及中国和俄罗斯的反倾销调查中,欧盟委员会不一定再认为非市场经济待遇是适当的。理事会条例(第905/98号)规定了参与反倾销调查的公司可以证明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的标准,并应使用出口公司的国内(即中国)价格和成本来确定正常价值。如果得到市场经济的待遇,在计算单个中国公司的正常价值时,可以使用这些公司的实际价格和成本信息。但是欧盟的标准更加严格:

1,在生产投入和销售中,投入的方式要体现市场供求关系;

2.企业要有一套适合各种场合的会计账簿,并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审计;

3.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包括财产的折旧和债务的偿还,都是按市场经济规律进行的,不能有扭曲,不能有体制下企业计划改造遗留的财务问题;

4.企业在法律的保护下运行,包括破产法和企业财产法的限制,企业不是政府人为干预设立或关闭的;

5.汇率跟随市场汇率。

关于会计准则,经过20年的努力,我国在新世纪初已经制定了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会计准则,但我国企业还远未达到这一标准。因此,中国企业提交的会计账簿往往不被欧盟认可。在这一点上,中国企业要想获得市场经济待遇,还得做出很多努力。

所以用欧美标准分析中国,中国确实不是市场经济国家。因此,虽然中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但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不能用反倾销协议规定的三种方法来确定。几个工作组成员注意到,中国正处于向完全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成员进口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情况下,确定成本和价格比较可能会有特殊困难。各成员确认,进口成员有必要考虑这种可能性:将成本和价格与在中国的成本和价格进行严格比较不一定总是合适的。所以,非市场经济的问题并没有因为中国入世而改变。

事实上,由于体制改革的分权,地方政府享有了更多以前为中央政府保留的权利。因此,地方政府总是采取各种措施保护新兴产业和没有竞争力的部门免受外部竞争。比如神龙富康所在的湖北省,规定外地房产买车牌照费用比本地高3倍。这是非常典型的行政干预,是强大的非市场经济因素。因此,学术界呼吁首先统一国内市场。试想,如果一个国家的国内市场因各种行政干预而无法统一,发达国家又怎么会相信中国是一个完全的市场经济国家呢?

第三,分析替代国制度的合理性和生产要素的价值

根据1979《美国贸易协定法》的规定,采用替代国制度,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倾销产品有三种国外价格:

1,该产品或类似产品用于替代国国内市场消费的销售价格。如1985,中国向美国进口油漆刷,美国以斯里兰卡国内销售价格作为中国油漆刷的正常价值。

2.从替代国出口到其他国家(包括美国)的该产品或类似产品的销售价格。

3、这种或类似产品中的替代成分价格。

替代国制度从法理上讲是合理的,因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内市场价格、出口价格和成分价格与从这些国家进口的被控倾销产品的价格不具有可比性,因此不能用来确定被控产品的国外市场价值。原因如下:

1,非市场经济国家人为制定的官方汇率通常高估了该国货币的价值,因此将其国内价格换算成美元的结果就是高估了被控倾销产品的正常价值。

2、非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格不反映生产成本和供求关系,通常由政府根据社会、政治、经济和意识形态目标制定,国内市场价格和国外市场价格往往脱节,其出口价格是基于长期的经济和社会目标。7 2001,10首批50辆别克gl10轿车由上海通用汽车出口菲律宾,是在gl8的基础上改进而来。而gl8在国内的售价是37.8万元,而改进版gl10在菲律宾只卖近18万元。如果菲律宾汽车行业起诉别克倾销,如果以中国国内市场价格作为正常价值,别克倾销是毫无疑问的。为什么要把别克车低价卖给菲律宾?上海通用汽车公司总经理陈宏说:“我希望通过进入完全开放和高度竞争的菲律宾市场,上海通用汽车公司能够在海外树立中国汽车的质量形象。”而且,“面对入世,中国汽车厂商正在抓住最后几年的‘软着陆’积蓄内力,迎接挑战。上海通用汽车此次成功批量出口,是迎接WTO,实施长远发展战略的第一步。此举不仅完成了中国中高端汽车零出口的突破,也从更高的起点上为国产车在该领域的可持续发展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示范,以应对未来的国际国内汽车市场竞争,开拓更深层次的市场。“从以上材料可以看出,别克的出口被赋予了比纯粹的市场行为更多的政治意义。

3.在外贸管理体制方面,1996年9月30日,外经贸部发布了《关于试点设立中纳合资外贸公司的暂行办法》,在上海浦东新区和深圳经济特区共同设立中外合资外贸公司。6月65438+10月65438+10月1日,外经贸部发布《关于赋予民营企业和科研院所进出口经营权的暂行规定》。从6月65438+10月1起,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从事进出口贸易,享有与公有制同等的权利,加快实现外贸经营方式从传统的收购制向服务型代理制转变。此外,外贸经营权自动登记试点工作正在生产企业中开展,从而呈现出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商业物资企业、科研院所、外商共同参与外贸管理的格局。但是外贸企业的产权和企业的法人地位还没有解决。更有甚者,由于外贸经营权的放开,本土企业为了短期内赚取外汇而低价销售,这是国外对华反倾销诉讼逐年增加的根本原因。

但是,替代国制度在实际操作中的合理性是值得怀疑的,这方面的研究基本上都做了。

综上所述,替代国制度在选择替代国时会造成不公平性、不可预测性和随意性,而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价格又不可信,这就造成了两难的局面。而美国1998综合贸易竞争法改变了替代国制度,采用了生产要素价值法。这个规律类似于构成价值规律。首先还要考虑一个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替代国。选择该替代国的标准与替代国制度的标准相同。生产要素价值法也是非市场经济国家投入的生产要素乘以这些要素在替代国的价格的方法。但是,它不是简单地将所有消耗的生产要素乘以替代国生产要素的价值,而是对生产要素进行具体区分,并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如果中国某些生产要素的价格被认为是由市场机制决定的,可以接受作为计算被控倾销产品正常价值的基础。在1991的坚果案中,市场经济国家以纳斯坦为替代国,裁定我方倾销幅度为66.4%。后来根据我们的论据,表明我国生产坚果所用的钢材主要是从公开市场上按市场价购买的。化工原料方面,中方证明只有10%的化工原料由政府控制。因此,商务部同意使用中国的化工原料和钢材价格来计算这一生产要素的成本,最终倾销幅度降至4.24%。在91995铸铁案中,广东武进进口公司批评美国商务部计算生铁价格和内陆运费,法院部分受理。因此,有学者指出:“由此可见,在今后的类似案件中,生产要素的计量仍然是一个值得反驳的地方。”10

客观地说,是从替代国制度到生产要素制度的进步。至少只要中国出口产品的价格是由市场决定的,就可能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依据。美国的这种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经济体制的变化。此外,美国还规定了单独税率和“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制度。换句话说,如果一个产业符合11的某个标准,就可以享受市场经济待遇,就可以用出口国的数据来确定其正常价值。所以在制度上,中国的企业还是可以得到公平待遇的。美国不一棍子打死在华企业,但至少有区别对待的制度。

第四,中国战败的主观原因大于客观原因

中国在国外反倾销诉讼中败诉的原因有两个。一个是客观原因,即非市场经济待遇。其次,主观原因,应诉制度的不完善和企业的消极对待。笔者认为,中国败诉的主要原因不是美国本身计算正常价值的不合理性,而是中国的一些企业只是把猪鬃低价卖出去了。在1985的猪鬃油漆刷案例中,“中国宏观管理的薄弱和产品被低价出售是该产品屡遭厄运的根本原因”12。如上所述,由于中央政府的分权,宏观管理没有得到有效加强。此外,他未能利用好美国的制度,他不知道也不擅长打国际官司。1994的大蒜案,中企不应诉,导致税收高达365%,成为目前中国最高的税收。上述坚果案也失去了开创美方出于主观原因,利用中国生产要素价格计算中国输美产品正常价值的先例。在1996的小龙虾案中,被审计的6家企业中,有一家未能按照美国商务部提供生产销售成本,另一家少报了销售额,遗漏了3家厂家,给出了206.63%的高评级。不符合要求、漏报、漏报都是因为缺乏法律意识造成的。很多企业认为不与美国合作就找不到相关信息,所以无法处理。事实上,如果中国企业不积极配合,美国可以使用“最佳信息获取法案”(bia)13来处理案件。小龙虾案中,原告在诉状中列举了61家出口商,但只有15家出口商出面应诉,被美方认为无法代表整个龙虾行业。此外,在几个调查期间,出口龙虾肉的公司没有回答问卷。尤其令人气愤的是,美国商务部向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和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发出了信息请求,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未能提供龙虾出口商名单等信息。商会提供的资料不认可,最后按bia处理。

至于制度本身,如果真的不公平,也需要中企的证明。只要证据充分,欧美国家都会考虑。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还规定,“在欧洲对日本录音带反倾销案和美国对挪威三文鱼反倾销案中,欧美采用的平均正常价值与个别正常价值相比较的方法受到了批评,但这种方法不公平的指控被专家组驳回,因为原告没有证明这种计算倾销的方法有效地提高了倾销幅度。”14换句话说,如果中国享有反倾销守则的权利,完全有可能遇到类似的问题,然后就再也不能抱怨制度的不公平了。事实上,如果分析中国自身的败诉原因,不难得出一个结论:败诉的主要原因是主观的。

具体来说,中国败诉的主观原因是(1):企业应诉态度不够积极,方式不够正确;(2)企业信息渠道不畅通,经常发生一些企业因为没有信息而打不赢官司的情况;(3)与进口商接触不够,但对欧盟来说,对其成员国的影响力不强;(4)其他问题,如应诉机制、国内市场不规范、我国法律服务机构不成熟、反倾销预警机制不健全、对国外反倾销的了解不够等。15以上原因,中国很难打赢反倾销官司。一位欧洲律师针对上述情况提出了一些有价值的建议。16

1,调查前。1)与其他厂商建立联系,关注欧盟的情况。事实上,欧盟的大多数贸易协会一旦了解到竞争对手面临的问题,就会同情进口商。这种联系通常会阻止提起反倾销投诉。此外,还需要了解市场上的主要价格水平,以便出口商知道何时会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诉。2)控制出口活动3)非价格竞争或价格敏感性,另一种降低调查风险的方法是在欧盟市场与制造商竞争时不使用价格方法。出口商可以用其他方法在欧盟获得市场份额,而不是降低价格。4)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重要性

2.开始调查。与欧盟委员会的合作有利于出口公司。

3、临时税和固定税,临时税一旦开征,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出口商是否有可能与欧盟委员会达成价格承诺,以替代纳税。

4.最终措施实施过程中的问题。1)反吸反规避,2)审核退税。

“在中国经济更加发达之前,中国的出口商申请单独待遇比申请市场经济待遇要好。”17这是这位欧洲律师的结论。如果中国企业和政府能按照上述策略应诉,败诉率就不会这么高。“争取更好的待遇,也就是公平的法律环境当然重要,但如果有了好的机会,却不善于利用甚至放弃自己的权利。这无疑是极其愚蠢的,即使你争取最好的优待,也是徒劳的。”18因此,笔者认为中国败诉的主要原因是主观上的,而不是替代国制度和生产要素价值体系。

五个结论

中国已经入世,应该思考和遵守国际规则。目前,中国确实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期,外贸体制不健全,出口产品的价格经常受政府影响。所以欧美对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区别对待是可以理解的。批评替代国制度的不公平和生产要素价值的缺陷是无济于事的。在华企业和中国政府要学会利用欧美制度维权。其实大部分案件都是无损害和解,即使征税,税率也比较低。当然,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是要完善现有的市场体系,特别是改革外贸体制,让外贸企业成为真正的法人,只有这样才能享受世贸组织的所有权利,真正参与国际经济活动,成为世界贸易体系中名副其实的一员。

参考书目:

1,高永福、张雨晴主编的《国际反倾销法》,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

2.《论倾销与反倾销法》,彭文革、徐文方著,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版。

3、《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

4.余劲松《中国涉外经济法新探》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00。

5,龚柏华主编:《经贸纠纷案例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版。

6.高永福、张雨晴主编:《国际反倾销法大全》,立信会计出版社,2001版。

7、作者john.h.jakson,张乃根译,《WTO体系——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与政策》复旦大学出版。

她2001。

8.法律评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5。还有2000.4。

9、王、主编:《wto与反倾销和反补贴争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7。

1国际反倾销法高永福、张雨晴著,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第234页。

2 .彭文革和徐文方,论倾销与反倾销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版。240页。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工作组报告第150条。

4/GB/channel 3125/20000620/110620 . html。

5美国选择市场经济替代国的标准是(1):经济发展水平与非市场经济国家相当;和(2):它是这项调查产品的重要制造商。计算方法是将非市场经济国家投入的生产要素乘以这些要素在替代国的价格,再加上企业的管理费(10%)、利润(8%)和其他费用,最后调整金额,得出产品的正常价值。

R . N .马拉的信。导演。海关总署关税评估处。美国财政部。去Wytwonia。米莱。波兰。6月13.1974引自余劲松《中国涉外经济法新探》,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版。

7m . schnitzer & amp;j .诺德尔。比较经济体系。1977.P358。引自同上。

8 /about/index.jsp

在上诉审理中,由于中国没有向商务部提供钢材和两种化工原料的价格,生产要素仍按巴勒斯坦价格计算。

龚柏华,10版。经贸纠纷案例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第84页

11有三个标准:(1):被调查产品在确定价格和产量方面不应有政府干预;(2):生产这种产品的企业应具有私营或集体所有制的特点;(3):所有投入,无论是物质的还是非物质的,都必须以市场决定的价格购买。

高永福和张雨晴合编。:国际反倾销法大全。立信会计出版社,2001,第268页。

13关于bia,“经常有人认为,bia几乎是美国相关竞争性行业申诉的翻版,没有什么新意,所以会对国外厂商极为不利”,引自john.h.jakson,张乃根译《WTO体系——国际经济关系中的法律与政策》,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12。第290页。

14见jacques h.f.bourgeois,世贸组织反倾销法领域的争端解决。国际经济法杂志,第1.1998期。牛津出版社p261。

15参见王、主编《wto与反倾销和反补贴争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7,第310-320页。

16参见[英]休·斯托克著,彭敏译,《欧盟对华反倾销的法律与实践——一个欧洲律师的观点》,《法律评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5。面61-70。

17同上

18赵,,欧洲反倾销程序与中国企业的对策,法律评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4。第35面。

19从1980到1999年底,美国对中国提起的倾销案件共有72起,其中5起未结案,1起未应诉,其中19起为无害案件,占已结案案件的28.35%;检方撤诉2件,2.99%;停顿协议的1,1.49%;丢失45例,占67.16%。其中,1988年缝布案、191年电动吊扇案无破损结案;1990年电风扇的税率(0-2,16%)低于1994年金属锰的税率(0.97-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