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市退休定居国外的华侨可以继续享受国内养老待遇吗?
在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框架下,各地实施细则略有不同,大致情况如下:
1.社会医疗保险对象工作变动或在国外居住时,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保险对象工作变动时,由所在单位携带相关证件和《职工医疗和社会保险手册》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有未缴或漏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原单位补缴,否则由接收单位补缴。如果参保人已经在国外定居,个人账户还有余额,各地一般的做法是一次性发给他,所需资料同上。
2.不符合相关养老条件的归侨职工个人养老账户如何处理?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归侨、侨眷职工,未达到国家和有关城市规定的养老条件的,准予出境定居后,凭定居国批准的移民签证一次性退还,同时, 他们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关系将被终止,不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有些地方规定,入籍他国才能退)。
3.海外定居人员退休待遇如何?
(1)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归侨、侨眷出境定居后,可继续领取基本养老金。
(2)海外退休人员享受国内退休人员同等待遇。
(三)定居境外人员领取抚恤金的方式:通过国内亲属代为领取抚恤金;我委托银行和邮局为他们办理国际转账业务。
(4)为保证养老金发放到个人,定居国外的退休人员每年应向负责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居留证明,未同中国建交的国家由当地公证处出具证明。
注:此“国外退休人员享受国内退休人员同等待遇”是指:退休后出国的海外定居人员和入籍前已移居海外并退休的海外定居人员。
其他:未入籍(持有绿卡)如何处理养老金和公积金
1.如果想一次性提取养老金和公积金,必须要有销户证明,所以入籍前一定要考虑是否需要销户。
2.如果你没有入籍,你的户口也没有注销,你仍然持有中国护照。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未取得居住国国籍在境外定居的,继续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职工符合退休条件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3.据了解,随着中国对外交往的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退休、退职人员定居海外。由于上述人员的退休费、退休生活费或抚恤金仍由我国国内部门支付,当事人需要定期到我国驻外使领馆开具“生活证明”,提供给国内有关部门领取抚恤金、退休生活费和抚恤金。
一些省份的外国人政策:
福建省
华侨护照有望与身份证具有同等效力。
依据:《福建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草案)》
主要内容:华侨权益保护职责分工、华侨政治权利和身份证明、华侨子女教育权益。
在这份草案中,有两个方面最受关注:
1.华侨护照有望与身份证具有同等效力。
长期以来,我国《出入境管理法》对在华华侨的认定和承认早有规定。
但是,相关规定仅限于特定领域。在这些领域之外,护照的范围和效力远不能与身份证等同,尤其是在住宿登记和交通方面。对于一些还没有在国内定居,没有身份证的海外华人来说,如果遇到上述情况,难免会有一番折腾。
对此,草案规定,华侨可以持中国护照依法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住宿登记等事务,护照与居民身份证具有同等效力。
二、解决无国籍华侨学生不能参加高考的问题。
由于一些原因,一些华侨学生成为“黑户”,无法正常接受教育和参加高考。为了改善这种状况,草案明确指出三点:
1.华侨子女在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父母在本省工作的,享受当地学生同等待遇;
2 .在本省参加高考的,教育、招生等部门应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3.华侨学生可在父母出国前,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参加高中会考,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湖北省
华侨在国外定居可以拿到基本养老金。
依据:《湖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草案)》
主要内容:海外华人基本权益保护。
《湖北省涉侨草案》主要关注华侨的基本权益,主要条款如下:
1.华侨出国定居前已在国内参加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账户予以保留;
2.保留社保关系的华侨再次回本省就业的,其养老、医疗保险可按规定延续,缴费年限和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3.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可以继续领取养老金,但需要每年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其生存证明。
此外,草案还规定,居住在本省的华侨,在成立社会组织、购房、竞争公务员等方面,可以享受与居民同等的待遇。
江苏省
为海外华人投资者保驾护航
依据:《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条例》
主要内容:依法保护华侨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与上述两个省的规定不同,《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条例》只关注单一领域,即华侨投资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保护。
条例在投资方式、投资待遇、投资导向、扶持政策等方面细化了华侨可以享受的待遇。如第七条“华侨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出资。”
贵州(省)
规范华侨捐赠,确保“专款专用”
依据:《贵州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条例(草案)》
主要内容:维护华侨捐赠权益
据统计,2014、2015两年间,贵州省侨办、侨联共接收捐款65438+4300万元。
但在华侨捐赠过程中,仍存在受赠人责任不够明确、捐赠管理不够完善、违背捐赠人意愿擅自改变捐赠目的等问题需要规范。
为此,草案明确规定,受赠人是指在本省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是自愿的,不能强迫;捐赠时,捐赠人和受赠人应当订立书面捐赠协议,按照约定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近年来,各地的侨务政策不断完善,“为侨服务”的理念正在一步步落实。相信会有更多的利好政策陆续出台,惠及更多关心祖国的海外华人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