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主要意见有哪些?

一、中国区际知识产权法适用的基本原则

解决区际知识产权法律冲突,应遵循一般区际冲突所遵循的原则。总的来说,有(1)促进和维护民族团结的原则;(2)“一国两制”的原则;(3)平等互利原则;(4)促进和保障正常民商事交往的原则{3}。

以上是指导区际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但基于区际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一般而言,在考虑区际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冲突法解决时,笔者认为还应强调以下两点:

1.意思自治原则

在私法领域,意思自治原则是普遍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知识产权虽然具有公权的特征,但本质上仍属于私权,是基本民事权利之一。特别是在一个国家内部的知识产权区际冲突问题上,要有意识地弱化知识产权的公权特征,强调其私权。

在私法领域的区际法律冲突中,以意思自治原则确定法律适用,可以更好地实现当事人的意愿,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尤其是在中国区际冲突的特殊情况下,不同制度之间的对抗,会让各个地区过多考虑政府的利益,把个人利益放在身后,对个人利益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纳入和完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当事人的利益,使区际个人交往正常发展”{4}。

对于区际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特别是在知识产权合同领域,如专利权转让,应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关于合同纠纷的实体问题,国内立法、司法实践和国际立法都规定可以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即可以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了双方当事人有权协商合同的实质性条款和选择适用法律的双重含义。当然,当事人协议选择的准据法的适用会遇到一些限制:首先,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必须是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或冲突法;第二,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必须是善意的、合法的,不得违反相关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强制性法律。

2.尊重治外法权原则

对于一个国家内部的区际法律冲突,由于属于主权国家,通常应当尊重外国的法律,在法律适用上积极限制当地法律的适用。知识产权法的冲突也应如此。

近年来,美国冲突法领域有一种观点,强调在一定条件下扩大其他法域的法律适用,尊重其他法域的政策。根据这一理论,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时,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冲突法域的法律,会使法域在处理其他案件时采取互利行动。因此,合理解决冲突对双方都有利,不一定是一方受益,另一方受损{5}。在我国区际法律适用中,如果能够重视其他法域的法律适用,而不是过分强调法院地法的适用,那么在区际法律冲突的调整中就会逐渐建立起内外法平等选择的氛围,有利于区际法律冲突的良好解决,其结果从长远来看将是各法域利益的最大化。

二、中国区际知识产权法律适用实践

严格来说,中国区际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研究应该涉及其他法域的实践。但限于篇幅,笔者下文只研究中国大陆的问题。

目前,中国大陆尚未颁布专门调整涉外法律冲突的立法,只是一些散见于实体法和程序法中的法律冲突规范。但是,关于调整涉外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规定就更加不足了。只有一些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1992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和1993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第二条规定了涉外著作权案件的管辖和法律适用,即“审理涉外著作权案件应当适用我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中国国内法与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的适用的国际条约,但中国声明保留的条约除外;国内法和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按照对等原则并参照国际惯例进行审判。”从上述通知和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可以看出,中国大陆涉外著作权适用的法律依次为:国际条约、国内法和国际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