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2021修订)
技术交易活动不受地区、行业、隶属关系、经济性质和专业范围的限制。
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技术交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四条技术交易当事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技术市场环境。第六条市科学技术部门是本市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北京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在市科技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技术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科技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市场管理。第七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商务、财政、发展改革、统计、审计、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技术市场的管理工作,并在财政、税收等方面支持技术市场的发展。第二章技术市场秩序第八条技术交易的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订立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第九条在技术交易活动中,卖方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所有者,并保证所提供技术的真实性;中介机构应当保证自身提供的技术信息的真实性及其来源的合法性;买方应按照合同规定使用技术并支付费用。第十条在技术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垄断技术,阻碍技术进步;
(二)侵犯他人专利权、技术秘密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利的;
(三)做虚假广告或者宣传;
(四)串通投标;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签订技术合同;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一条在技术交易中,买卖双方可以直接交易,也可以通过中间人交易。
技术交易可以通过招标、投标和拍卖的方式进行。政府财政投入的科技计划项目适合招标的,应当邀请招标。
技术交易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第十二条技术交易会的举办者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非法牟利。第十三条经营者、发布者经营、发布技术交易广告,应当核对广告内容与有关技术文件、技术鉴定证明等证明材料是否一致,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内容虚假、证明材料不全的广告。第三章技术市场服务第十四条本市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网络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
鼓励建立各类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为技术交易提供场所、技术信息、技术示范、技术评估、技术经纪、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等服务。第十五条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注册或者登记,国家对资质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开展技术交易服务活动。第十六条技术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应当如实、及时地向当事人提供签约机会和交易情况,真实反映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和知识产权状况,按照约定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协调技术合同的全面履行。
本条例所称技术经纪人,是指以促成他人技术交易为目的,从事中介、经纪或者代理活动,并获取合理佣金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十七条从事技术经纪业务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从事技术经纪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八条本市设立技术产权交易机构,依法开展技术成果入股、高新技术企业产权转让、高新技术企业增资扩股和涉及技术的并购,促进技术成果与资本的结合。第十九条技术市场各类行业协会应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对会员的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和执业技能进行自律管理,为技术交易提供信用服务,定期公布技术交易当事人的信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