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模式可以申请专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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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很多人都在问:商业模式可以申请专利吗?边肖特此整理商业方法专利介绍及说明:

商业方法专利,又称“商业模式”专利,也称商业方法软件专利,因为大多数商业方法专利都是与计算机软件相结合的。包括普通商业方法专利和与计算机软件相关的商业方法专利。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普通的商业方法通常被视为智力劳动的规则,不受专利法的保护,而与计算机软件相关的商业方法专利可以与技术相结合,解决一定的技术问题,达到一定的技术效果,可能是“可专利的”。

目前,世界各国对商业方法专利都没有统一的定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商业方法专利的定义是:商业方法专利涉及借助数字网络经营业务的创造性商业方法。

美国商标和专利局认为,商业方法专利的客体是指通过下列方法申请的专利:

(1)经营、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操作企业或组织的技术方法,包括财务信息处理;

(2)用于比赛、训练或个人技能的任何技术方法;

(3)上述由计算机实现的技术或方法。

可见,商业方法专利的客体是通过技术手段实现的商业方法发明。在我国,一般认为商业方法专利是指通过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完成的商业方法所授权的发明专利。

商业方法专利化的内部条件

商业方法要获得专利保护,除了“技术方案”的要求外,还必须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讨论商业方法专利化的可能性,首先要分析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具体研究符合商业方法可专利化的条件。

(1)创造力

目前,我国对商业方法的创造性判断还没有具体系统的规定。根据其他国家的实践,商业方法不同于其他专利客体。因此,审查商业方法的创造性也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①申请专利的商业方法必须是独立的实质性操作或操作;②商业方法专利在特定要素或行动信息上的操作应具有显著进步或实质性特点;(3)商业方法与实现该方法功能的媒介之间的功能性或结构性联系需要有显著进步或实质性联系;④商业方式和硬件资源的结合,产生了一定的技术效果。”

(2)新颖性

我国目前判断专利新颖性的标准是绝对新颖性。对于商业方法而言,基于网络的开放性和全球性导致了以现有技术判断为重点的新颖性判断的困难。为了确定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各国专利审查机构通常通过专利检索来确定是否存在“现有技术”。

(3)实用性

判断一个商业方法是否实用,主要看该商业方法是否具有可操作性,能否在商业领域投入使用,能否产生积极的效果,带来一定的商业利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判断一个商业方法的实用性,只要求有实用性的可能性,并不要求该商业方法已经投入实际使用,并在实际使用中产生了一定的商业效果。

在依据我国《专利法》判断涉及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时,法律依据是《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即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并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编的《审查指南(2006年版)》中,为了对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给出更清晰明确的审查标准,规定了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原则:

即:“(1)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不应被授予专利权。如果一项权利要求,除其主题名称外,将其所有内容定义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那么该权利要求实质上只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被授予专利权。

(2)除上述(1)所述情况外,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既包含了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了限定它的所有内容中的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整体上不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根据专利法第25条的规定,不应排除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这需要具体分析,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发明对现有技术的贡献只是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一部分,则该发明应视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授予专利权;

(2)如果发明对现有技术的贡献不在于或者仅在于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部分,则不能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拒绝授予专利权。"

商业模式专利介绍到此为止。更多关于专利的问题,深圳鲁浩欢迎您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