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知识产权是一种出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4、1年3月施行)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进行评估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价值。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定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登记管理办法》放宽了注册资本的登记条件,公司设立时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初始出资和货币出资的比例,从法律层面进一步保障和促进了专利出资的实施。
1.出资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专有技术、正在申请的专利、工艺流程、技术秘密、秘方、配方、软件系统、平台)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这一规定的目的是放宽公司设立条件,鼓励创业,鼓励投资,尊重公司运营方式的多样性和创业者、经营者的主动性。
2.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有一定的限制。
第一;必须是可以用货币估价的财产,因为非货币出资也是公司注册资本的一部分,最终体现为货币金额。因此,不能用货币估价的财产不能作为出资;
第二,必须是合法可转让的财产,因为股东的财产一旦作为出资,就成为公司的资产,相关财产必须转让。如果不能转让,就不能成为公司的资产。需要注意的是,能够转让还不够,还必须是法律允许的可转让物,法律不允许的不能作为出资;
第三,即使可以用货币估价,也可以依法转让,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不能作为出资,如烟草等专卖品,不能作为非专卖企业的出资。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出资形式,也是一种避免过度现金流成本的支出,是利用税收筹划降低个人投资成本的一种方式。更多规划方法可咨询广西财多财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