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中心综合管理暂行规定(2010修订)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陆家嘴金融贸易中心的治安、交通、道路设施、绿化、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建筑规划、市容、照明、文明施工等综合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心区范围)

本规定所称陆家嘴金融贸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指东至太东路、即墨路、浦东南路,西至黄浦江,南至东昌路,北至黄浦江范围内的公共区域。

中心区范围的具体划定和调整由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决定。第三条(适用对象)

凡进入中心区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中心区内的单位及其所属人员,下同),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行政机关和执法机构)

中心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心区城管办)负责中心区的日常管理和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执法部门)具体负责中心区的日常巡查和检查,对中心区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于超出相对集中处罚权范围的违法行为,区城管执法部门有权予以制止,并应当及时移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中心区设立的公安机关具体负责中心区的治安和交通管理。

浦东新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心区的相关管理工作,并对区城管执法部门相对集中处罚事项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五条(治安管理)

进入中心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六条(道路交通管理)

进入中心区的车辆和行人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规则,维护交通秩序和道路畅通。

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七条(道路设施管理)

进入中心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道路(包括人行通道和隧道,下同)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

下列违法行为由区城管执法部门依照《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擅自占用道路或者挖掘道路的;

(二)占用道路堆放物品;

(三)移动或者损坏井盖、路标、交通护栏等道路附属设施;

(四)其他损坏和侵占道路设施的行为。第八条(绿化管理)

进入中心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绿化,自觉保护各类绿化设施。

下列违法行为由区城管执法部门依照《上海市绿化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随意占用绿地、拆除或破坏绿化设施;

(二)在树木旁和绿地内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倾倒垃圾或者有毒有害的废渣、废水;

(三)擅自采摘花草,损坏、刻划树木,利用树木搭棚;

(四)践踏绿地和花坛;

(五)其他破坏绿化或绿化设施的行为。第九条(环境保护管理)

进入中心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防止环境污染,自觉保护生态环境。

下列违法行为由浦东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区城管执法部门或者区城管执法部门依照《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者恶臭气体的物质;

(二)在施工、运输、装卸过程中,产生大量粉尘和灰尘的;

(三)产生干扰周围环境的噪声;

(四)违反有关规定安装空调和制冷设施,影响周围环境的;

(五)其他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第十条(环境卫生管理)

进入中心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环境卫生,保持环境整洁。

下列违法行为由区城管执法部门按照《上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垃圾;

(二)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三)车辆装载的货物散落、飞扬、泄漏的;

(四)机动车不洁的;

(五)擅自拆除、迁移、占用和破坏环境卫生设施的;

(六)其他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