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专利奖励办法(2012)
专利奖设立以下奖项:
(1)汕头专利金奖、汕头专利优秀奖;
(二)汕头市设计金奖、汕头市设计优秀奖;
(3)汕头市优秀专利发明人(设计人)奖。
汕头专利金奖和汕头专利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中评选产生。
专利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评奖限量,汕头专利金奖不超过4项,汕头专利优秀奖不超过8项;汕头市外观设计金奖项目不得超过2个,汕头市外观设计优秀奖项目不得超过4个;汕头市优秀专利发明人(设计人)不得超过10。第三条专利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第四条市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利奖的评审工作。第五条市政府设立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利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人选由市专利管理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任命。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专利行政部门,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六条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专业范围内专利奖的初评工作。
评审委员会应当组织专业评审组,根据各专业的特点制定专利奖的具体评审标准。第七条申请专利奖励的专利必须为本市单位和个人所有或在本市实施,且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或专利权无效纠纷,未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励。
申报汕头市优秀专利发明人(设计人)奖的发明人(设计人),还须具有本市户籍或工作。第八条专利奖励标准:
(1)汕头市专利金奖、汕头市专利优秀奖的评审标准:该专利技术水平高,创新性强,或者在技术上有重大突破,对推动本领域技术进步有突出作用;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实施后取得了显著或潜在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申请人已将其申请和保护落实到位,并取得显著成效。
(2)汕头市设计金奖和汕头市设计优秀奖的评审标准:专利在形状、图案、颜色或其组合上具有设计独特性和实用性;实施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申请人已将其申请和保护落实到位,并取得显著成效。
(3)汕头市优秀专利发明人(设计人)奖的授予标准:发明人(设计人)对专利技术方案有重要贡献,在解决关键技术和技术难题上有重大技术创新,或者是多项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或主要发明人(设计人);其专利在本市实施后产生了显著或潜在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第九条专利权人、专利实施单位、专利发明人、机关、企事业单位、全市性行业协会可以申报或者推荐专利奖项目和候选人。专利奖候选人和候选人的申报或推荐程序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申请人或推荐单位按要求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有效、真实的材料,报送县专利管理部门、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全市性行业协会。
(二)各区县专利管理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和全市性行业协会根据申报条件和奖励标准,对参评项目或候选人签署推荐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第十条申报汕头专利金奖、汕头专利优秀奖、汕头外观设计金奖、汕头外观设计优秀奖,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汕头市专利奖申报书》;
(二)专利证书和专利公告文件;
(3)专利有效性证明;
(四)特殊产品的相关市场准入证明;
(5)专利实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
(六)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实物、模型或者照片;
(七)申请人不是专利权人的,提供享有实施该专利的合法权利的文件;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十一条申报汕头市优秀专利发明人(设计人)奖,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汕头市专利奖申报书》;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工作证明;
(三)与本人相关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4)专利实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