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2019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第16届亚洲运动会(以下简称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维护亚运会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亚运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亚运会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及其他相关活动。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亚运会知识产权,是指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以下简称亚奥理事会)和第16届亚运会组委会(以下简称广州亚组委)享有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商业秘密、作品及其他创造性成果等与亚运会有关的专有权。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与亚运会有关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商业秘密、作品和其他创造性成果包括:

(1)亚奥理事会的名称、会徽、会旗、会歌和格言;

(2)16亚运会申办组织的名称、申办标识、申办口号等标志;

(三)广州亚运会组委会的名称、会徽、域名等标志;

(4)第16届亚运会名称、会徽、吉祥物、口号、会歌、会旗、火炬、奖牌、纪念徽章、纪念品;

(五)广州亚组委创作或委托他人创作的艺术表演、影视宣传片、开闭幕式创意策划、开发的计算机软件等形式的作品和宣传资料;

(六)与亚运会有关的其他知识产权客体。

以上各项所称姓名,包括全称、简称、译名、简称。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亚运会知识产权权利人是指亚奥理事会和广州亚运会组委会。

本规定所称亚运会知识产权相关权利人是指经亚奥理事会或广州亚组委授权使用亚运会知识产权的被许可人。第六条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遵循维护亚洲奥林匹克运动尊严、专有权不可侵犯、依法保护和合法使用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亚运会的知识产权。第七条亚运会知识产权的使用应有助于亚洲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

本规定第四条第(一)项中亚运会知识产权的使用,应当获得亚奥理事会的授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规定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亚运会知识产权的使用,应当经广州亚组委授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规定第四条第(六)项亚运会知识产权的使用,应当获得亚奥理事会或者广州亚运会组委会的授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广州亚运会组委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保护亚运会知识产权:

(一)申请商标注册;

(二)申请特殊标志注册;

(三)申请专利;

(四)著作权登记;

(五)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

(六)申请知识产权海关备案;

(7)域名注册;

(八)在场馆建设、设备采购等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保护责任条款;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措施。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冒用或盗用亚奥理事会和广州亚组委的名义从事募捐、赞助、广告和宣传活动。第十条禁止下列侵犯亚运会知识产权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展览等活动中使用与亚运会知识产权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作品以及其他创作成果的;

(二)伪造或者擅自制造与亚运会知识产权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和特殊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与亚运会知识产权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和特殊标志的;

(三)变相使用与亚运会知识产权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作品以及其他创作成果;

(四)未经授权,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商家的名称中或者在网站、域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的名称中使用与亚运会相同或者近似的具有知识产权的商标、特殊标志、作品以及其他创造性成果;

(五)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擅自实施亚运会专利的;

(六)擅自在产品、产品包装、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上标注与亚运会有关的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

(七)故意为侵犯亚运会知识产权行为提供场所、储存、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八)其他侵犯亚运会知识产权的行为。第十一条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涉及亚运会知识产权的,广告主应当具有或者提供有效证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查验权利有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