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展要注意礼仪。

办展要注意礼仪。

简介:展览是指以集中展示实物、模型、文字、图表、影像资料等形式组织的,供人们参观、了解的宣传性集会。以下是我为你带来的。举办展览时,你应该注意礼仪。希望对你有帮助。

根据公约,展览会的组织者需要重点关注参展商的确定、展览内容的宣传、展览地点的分布、安全事项、辅助服务等等。

展商在正式参展时需要派出人员齐心协力,争取大获全胜。参展商要特别注意整体形象、礼貌和讲解技巧。

1.努力维护整体形象。正常情况下,需要在展位工作的人员应穿戴整齐。在大型展览中,如果参展商安排专人迎接客人,最好要求他们穿上色彩鲜艳的单色旗袍,胸前有一条写有参展商名称或主要展品的大红丝带。为了表明各自的身份,除女招待外,所有工作人员应在左胸佩戴徽章,标明所在单位、职务和姓名。一般来说,员工不应该佩戴珠宝,男士应该刮胡子,女士应该化淡妆。

2.永远对别人有礼貌。展商的工作人员一定要真正认识到,观众是自己的上帝,热情、全心全意为观众服务是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一旦展览正式开始,所有参展商的工作人员应各就各位,起立欢迎来宾。不准迟到、早退、无故离岗、东逛西逛,观众到来时不准坐卧或冷落对方。当观众走近自己的展位时,不管对方是否打招呼,工作人员都要微笑着主动对对方说。你好!欢迎参观!?随后,你也要面向对方,身体微微前倾,伸出右手,掌心向上,指尖指向摊位,告知对方:请问您来访吗?。观众离开时,工作人员要真诚地向对方鞠躬,说?谢谢你的到来?还是?再见?!

3.善于运用解释技巧。在实事求是的前提下,要注意其扬长避短,强调?没有我的人?地点。必要时也可以邀请观众自己做,或者工作人员现场演示。但不可取的是争抢、跟随观众推销展品、弄虚作假、强行向观众介绍展品。

附件:商务部举办展览会管理办法

总则的第一部分

一、为加强商务部举办展会的统一规范管理和组织协调,按照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发挥资源优势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二是商务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办展,整合优势资源,完善管理规则和运行机制,加强规划协调,促进国际经贸交流合作,扩大商品流通和消费,推动产业和地方经济发展。

三、本办法所称展览会,是指在我国举办的经济、技术、贸易、投资等领域的博览会、展览会、交易会、交易会和采购会。

本办法所称商务部举办的展会,是指需要商务部主办、参与主办、协办或支持的内部审批、管理和评估。

4.商务部举办的展览会应符合商务事业发展规划和商务部重点工作方向。

五、商务部根据集中资源、合理布局、协调发展和市场导向的原则,根据会展对国民经济和商务工作的促进作用,实行分类管理。

六、除展会申办制外,商务部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举办的展会不超过1个,已经由商务部举办展会的省市不再增加;

同等条件下,商务部新办展会审批向中西部和东北老工业基地倾斜;

新展览在时间和内容安排上与商务部举办的现有展览不重叠。

第二部分展览分类标准

七、重点发展展会是指由商务部单独主办或作为第一主办单位承办的,对国民经济发展和商务工作有重大影响的全国性展会。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满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需要或者满足多边、双边对外贸易工作的需要;

(二)具有全国性、综合性或较强专业性,国内参展商来自半数以上的省(区、市),且展位比例达到30%以上;综合类展会有三大行业以上参展,专业观众总数不低于观众总数的50%;专业展会专业观众总数不低于观众总数的90%;涉外展览的境外观众人数不得低于总观众人数的30%;

(三)综合性展会展览面积不低于3万平方米;专业展会展览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特装展位比例不低于40%。

(四)非商务部主办的展览会,应已连续举办三次以上;

8.参加主办展览会是指对促进国家经济和商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全国性或地区性展览会。涉外领域展会主要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其他副部级以上单位举办,商务部为协办单位;非涉外领域的展会主要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其他副部级以上单位和全国性行业组织或民间组织举办,商务部为协办单位。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全国或区域经济发展有重要作用和意义的;

(二)在展会整体策划中,应有市场化、专业化的运作方案;

(三)国内参展商来自三分之一以上的省(区、市),且展位比例达到20%以上;综合类展会有三大行业以上参展,专业观众总数不低于观众总数的40%;专业展会专业观众总数不低于观众总数的70%;涉外展览的境外观众人数不得低于总观众人数的20%;

(四)展览面积不少于20000平方米;特装展位比例不低于30%。

9.扶持引导类展会主要是指对主要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有积极作用、发展潜力大的行业性和地方性展会。涉外领域展会主要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其他副部级以上单位举办,商务部为协办或支持单位;非涉外领域的展会主要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其他副部级以上单位和全国性行业组织或民间组织举办,商务部为协办或支持单位。具体标准如下:

(一)有利于扩大消费促进经济增长,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在行业中有重大影响,成长性好,对主要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有积极作用;

(2)涉外展会专业观众占总观众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境外观众人数不低于总观众人数的1%;

(三)展览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特装展位比例不低于20%。

第三部分批准和持有

十、除举办时间较长、组织办展模式成熟,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展会继续采用原有举办方式外,对内容相近、适合实行招投标制或有两个及以上申请人的重点发展展会,可实行招投标制。

十一、新办展申请人应提前一年向商务部提交申请。

十二。主办城市相关产业比较发达,市场占有率比较高。

十三、会展申请人具有成功举办国际或国家大型会展活动的经验,有组织协调商务活动的专门机构,有举办广告、招商、接待服务等商务活动的经费保障;场馆有能力满足参展商的住宿接待、安保和交通设施。

十四、充分论证展览的可行性,并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意见;与境外机构或国际组织联合举办的展览会,应事先征求相关国家(地区)经贸部门或行业协会的意见。

十五、展会申请人需要提供的材料:

(1)请拿着信。

(二)展览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展会总体工作计划

(四)会展投资计划

(5)展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六)展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案

(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意见。

(八)境外机构或国际组织联合主办的展览会,应提供相关国家(地区)驻外商务机构的意见。

(9)上届展览总结

(10)上届展览会会刊

首次举办的,可不提供第(9)、(10)项。

十六、商务部收到上述材料后,研究评估并确定主办单位;对符合主办条件的展览,根据分类标准进行分类,根据展览性质确定牵头主办部门,报部领导审批。

17.商务部可以对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举办的重点发展展会在展会宣传、招商引资等方面给予一定支持。

十八、参加主办展览会,商务部可在连续参加主办三五个展览会后退出主办。如商务部需要持续支持,可由商务部所属商务促进机构主办、协办或支持。

十九、对于其他地方性、商业性和不涉及商业部业务的展览会,商业部原则上不再作为主办单位,特殊情况需要列入的,由归口管理单位会同部有关司局领导审批。

商务部原则上不得作为与境外机构或国际组织联合举办展览会的主办单位。

第四部分评估和监督

二十、牵头主办单位应在展会结束后1个月内上报详细的展会总结报告,包括展会规模、参展企业数量、主要参展企业及人员、展会效果等。,并将其复制到集中管理单元。

二十一、归口管理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商务部举办展览会评估标准》,对展览会提出总体效果评估意见。

二十二、归口管理单位每年年底要对全年商务部举办的展览会进行总结。

二十三、部纪检监察司负责对展览进行监督。

24.展会安保工作实行属地管辖原则。* * *和主办地人民政府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我部主办单位和人事部门负责联系当地主办单位的安保部门,对展会安保工作实施具体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部分部门领导的任命和出席

二十五、与外国政府机构* * *举办的展览活动,根据外事对等原则,视涉外职业情况,建议部领导担任组委会领导职务。

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参加的展览活动,可建议部领导在组委会担任相关职务。

除重点发展展会外,展览部其他领导原则上不担任组委会相关职务。必要时,可由一名分管部门领导酌情担任相关职务,由牵头承办单位提出意见,会签办公厅和归口管理单位后,报部门领导审批。

二十六、对于重点发展的展会,商务部领导可出席相关活动;对于参与主办展览,商务部领导将视情况出席相关活动。除此之外,原则上我不会参加其他展览。确需部领导出席的,由牵头主办单位提出意见,会签办公厅和归口管理单位后,报部领导批准。

第六部分其他

二十七、商务部各部门不得以本部门名义举办或参加各类展会。

二十八、商务部直属单位(包括商会、协会和学会)不得以商务部名义举办各类展会。

二十九、本办法自2007年6月65日+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