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子的那对夫妇不在场。

法律分析:买卖夫妻共有的房屋时,一般应由夫妻双方签字。夫妻一方不能到场的,可以将财产处置权委托给另一方。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售夫妻共有的财产,该财产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无法追回。但夫妻一方擅自处分财产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 * *一个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归两个以上的组织或者个人所有。* * *包括* * *和带* * *的* * *。

第三百条* *人按照约定管理* * *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每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去管理。

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所有:

(一)工资、奖金和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和投资所得;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 * *所有的财产。丈夫和妻子对同一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

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自己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书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1092条夫妻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夫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一)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收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全部房屋,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另一方请求赔偿离婚期间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