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委、财政厅《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创新资金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技术创新资金管理相衔接,资金配套。第二,创新基金是一种引导基金。通过吸引各级政府、企业、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投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逐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新机制。三、创新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增强其创新能力。四、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平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五、创新资金的来源为省财政根据福建省委发〔1999〕10号决定安排的科技专项资金和银行存款利息。第二章扶持对象和方式。创新基金面向在福建省注册的各类中小企业,其支持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和技术政策,具有较高的技术创新水平、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具有良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2)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3)项目应有一定的成熟度。

1.R&D阶段的项目应具有专家认可的高度创新性和实用性的技术,清晰的技术路线和产品理念,明确的市场应用目标。

2 .在中试项目中,应已完成样品或样机,并有完整合理的工艺路线和有效的产销计划;

3.规模阶段的项目应该是成熟产品,已经小批量进入市场,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创新基金重点项目指南是指科技部每年年初发布并结合我省发展实际需要组织发布的年度创新基金重点项目指南。七、承担创新资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福建省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方股权须占565,438+0%以上),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领导班子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并具有持续创新意识。

(3)从业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支出应不低于销售额的3%。

(4)已有主导产品并将逐步形成批量生产和规模化生产的企业,经营业绩良好,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五)针对特殊行业申请的项目,如医药等。,申请需有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及相关检测报告。八、创新资金优先支持的对象

(一)技术水平高、持续创新能力强、管理科学、产品市场好、效益前景好的企业。

(二)能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项目,特别是促进我国支柱产业和重点产业发展的项目。

(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带动性和渗透性强的关键技术、定向技术和高附加值的项目。

(四)能出口创汇、吸引大量就业、节能降耗、有利于环境保护、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

(五)有望形成新兴产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项目,特别是国家863计划、重点研究计划和火炬计划的商品化、产业化项目。

(六)科研院所整体转化为科技企业的产业化项目、产学研联合项目和留学人员携带的具有产业化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

(七)运用高新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九、创新资金不支持低水平重复建设、简单基本建设、技术引进和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十、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创新资金采用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和资本金投入等不同方式予以支持:

(1)贷款贴息:原则上以贴息方式支持达到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创新项目使用银行贷款,扩大生产规模。重点资助成长型和成熟型企业。一般按贷款金额年利息的50%-100%给予补贴,总贴息一般不超过80万元,单个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1.5万元。

(2)无偿补助: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研发和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以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重点资助初创企业。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80万元,单个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1.5万元,且企业必须有同等金额以上的自有配套资金。

(3)资金投入:对少数起点高、创新内涵广、创新水平高、后续创新潜力大、预计投产后市场需求较大、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采取资金投入的方式。资本投入的主要目的是引导其他资本投入,金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原则上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以合作经营的方式依法收回投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对于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视项目创新水平、市场前景和实施情况,创新基金还可给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支持金额的30%-80%,单个重大项目支持比例可达100%。优惠不超过3年,免费补贴不超过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