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姓”和“家庭代理”是什么意思?

同姓不婚,即同姓男女互不通婚,始于西周初期,是周人实行族外通婚时遗留下来的一种规矩。春秋时期,人们对同姓通婚会造成后代畸形不育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但同姓通婚在贵族中仍时有发生。战国以后姓施,汉代以后姓氏不分,往往无法避免不婚同姓。到了唐朝,同姓通婚沿袭古代制度,被禁止。宋元也沿袭了唐朝的法律,同姓离婚。明清时期疆域较大,人口众多,早已是以地域为基础的社会,取代了以血缘为基础的宗族。所以明律条例和清律条例分为同姓同宗两部分。表面上两人都是禁止结婚的,但实际上同姓不同宗族的人是可以结婚的。清末《书法》将未婚亲属与未婚姓氏合并,只禁止同宗通婚。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在日常家事中以及第三人是某一法律行为时,各自代表对方的权利,即夫妻是代理人,在日常家事中有代理权。所以,只要属于家庭开支,夫妻任何一方都有单独处理家庭事务的权利。更进一步,也就是说,夫妻在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时,无论对方是否知道或认可该代理行为,夫妻双方都应对该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从两大法系的法律规定来看,夫妻之间的相互代理权已经得到了法律的认可。按照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夫妻在日常家事中互为代理人,有权代表对方为法律行为。法律后果是夫妻一方代表家庭的行为,另一方必须承担法律后果。例如,法国《民法典》第220条规定:“夫妻双方有权签署旨在维持相同生活或子女教育的单独合同;债务由一方签字的,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德国男女权利平等法草案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处理日常家务的权力。”我国台湾省民法典第1003条规定:“夫妻为日常家务之代理人。”与大陆法系不同,英美法系国家认为夫妻之间的家事代理权是法律自动构成的代理,是因同居而形成的代理。从代理的角度看,英美法国家同居形成的代理实际上只是一种从事实出发的推定,与大陆法系国家家事中的代理是一致的。根据英美法系国家的先例,妻子以丈夫的信用与商人交易。只要丈夫不反对,法律认为妻子有代理权。家庭代理的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所得;(三)知识产权收入;(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 * *所有的财产。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权利处理所有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因日常需要,任何一方有权决定夫妻是否拥有共同财产。(2)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决定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他人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双方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情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家庭代理的特点★家庭代理的主体是丈夫或妻子;★家庭代理的对象是夫妻共同财产;★家庭代理的性质是对同一财产进行总的决策。夫妻一方在处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特别是不动产时,作出转让或者放弃财产权的决定的,可能构成滥用代理权,滥用权利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丈夫或妻子行使家庭代理权无需事先征得对方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