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知识产权律师

你对你的劳动者负责,你不是单位(你是单位还是工伤,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负责),如果用人单位或者分包单位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你不合格,你承担连带责任。至于你们之间的比例协商,协商不成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劳动者在从事就业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从业人员在从业活动中因生产安全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或者分包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用人单位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或者条件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