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后可以上诉吗?

中国实行两审终审制。

所谓二审终审制,是指无论什么诉讼,最多经过两个人民法院处理就告一段落,诉讼不能继续。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尚未审理的案件时,这种审理过程称为一审。第一审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是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准上诉的裁定除外)。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纠正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错误。根据当事人或者公诉机关的上诉或者抗诉,对已经审理的案件进行重新审理、重新判决。这个审判过程叫做二审。法律规定二审的目的是借助二审发现和纠正一审的错误,仍然会有当事人对二审的判决或裁定不服,但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局的。至此,诉讼处理结束,当事人不能再到上级法院。

当事人对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只能上诉,不能上诉。上诉不影响第二审判决、裁定的法律效力。需要注意的是,一个诉讼最多经过两个法院处理就结束了,并不是说每一个诉讼都经过两个法院处理就结束了。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无论是否不服,均未提出上诉。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期限届满,判决或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这样就不再出现二审的问题。此外,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通过法院调解达成了协议。当事人一旦接受人民法院的调解书,调解书即行生效,不再出现二审的问题。

二审终审制的优势

二审终审制具有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方便当事人诉讼、将高院和最高法院从审理具体案件的工作量中解放出来、集中精力指导和监督审判业务等优点。

二审终审制的主要弊端。

中国现行的二审终审法律制度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修改权的适用虽然及时纠正了一审法院的许多错误判决,但起到了一定的监督和制约作用,特别是提高了办案效率,改变了过去滥用三审制造成的诉讼负担。但是,随着改革进程的推进,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二审终审制难以克服的弊端开始显现。

一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我们知道,英美法系国家一般不审查案件事实,只审判法律适用。

中国台湾省实行三级三审制。三审的目的是开创先例,统一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我国的二审案件除了审理法律适用和是否遵循法定程序外,还包括审查案件事实。

现在的问题是,虽然每个案件只能有一个事实,但二审认定的事实不一定100%正确,有些必然会有偏差。二审可以改判的案件,无论对错都是终局的,从而无形中剥夺了一方当事人的上诉权,使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充分有效的保障。

二是二审监督渠道不畅,错案时有发生。由于二审是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再享有上诉权,只能通过上诉解决。但再审程序的启动有严格的规定,也就是说当事人不能一上诉就立即进入再审程序,一旦二审改判错误,只能通过再审程序纠正。但关键问题是如何发现二审错案进入再审程序,缺乏强有力的监督环节。由于监督环节不畅,不能及时发现错案,通过上诉进入二审的再审程序往往形同虚设,也增加了二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导致极少数法官滥用二审改判权,社会效果恶劣。

第三,容易导致无限申诉无限再审的恶性循环。

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国家法制的进步,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将进一步多元化和复杂化,必然会有越来越多的案件被诉诸法院,如金融、证券、专利、知识产权、互联网等新型案件开始大量出现。但由于立法不完善,法律更新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导致一、二审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不同。二审法官因误解改判在所难免,导致部分案件当事人无限上诉,法院反复再审,由于不断再审,严重损害了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