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制度变迁理论的科技成果转化研究现状

合理有效的制度安排是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保证。目前,国内学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风险投资机制、知识产权制度和体制的创新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一)创新风险投资机制

赵大伟(2004)借鉴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提出只有加快发展风险投资体系,才能填补科技成果转化阶段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融资能力、国家财政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和银行贷款之间的缺口。因此,需要建立一套完整健全的投资机制,保证风险投资有充足的资金。张兴龙(2000)进一步认为,风险投资体系的建立可以激活资本运作市场,疏通融资渠道,将风险与权益有机结合,将简单的融资形式转变为投资、监管和参政的有机整合机制。这样,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论证更充分,评价更客观,结论更准确。一旦项目各方达成* * *谅解,成果转化就有了根本保证。

张普和张学东(2001)认为,风险投资是适应高科技、高风险特点的融资工具,风险投资机制的建立可以解决我国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不足的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风险投资机制:以风险投资基金为主要形式,充分发挥民间力量,风险资本来源社会化,鼓励银行、保险公司、企业集团参股风险投资公司,活跃风险资本市场。提高项目评估、会计审计、法律咨询、产权界定等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声誉,发挥其在创业投资活动过程中的作用。除了证券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我国还应建立全国集中管理、统一监管、规范运作的二板市场,投资风险投资基金,为风险投资提供多层次的上市和退出渠道。政府应加强对风险投资的宏观调控和引导,通过专门的法律为风险投资的运作提供专门的法律依据。政府还应利用税收杠杆和优惠信贷,引导社会资金进入风险投资领域,为风险投资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胡玮炜(2006)持相同意见,但在此基础上,他提出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高新技术产品科学评价体系,对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和收益进行评价,以减少风险投资企业的盲目性。

邹(2002)从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角度指出,高校应与风险投资公司建立承担风险、享受收益的伙伴关系。这样在合作的过程中,双方可以扬长避短,优势互补。高校在成果产业化过程中,可以充分利用公司在融资、人才、信息等方面的优势。

(二)构建合理的知识产权制度

鉴于知识产权在制度变迁中的重要地位,关于知识产权的研究成果丰富,专家学者从不同角度给出了对策和建议。

曹钦润和蒋(2004)认为,知识产权制度障碍的实质是人为的社会制度或体系与科学技术发展内在客观规律冲突的具体体现。可以综合运用金融法、物权法等相关政策引导和开放市场,通过市场自动合理配置科技R&D资源,促进R&D进程良性运行,促进资本与科技、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实现政、产、学、经。

杨萍和张远(2010)指出,科技成果的转化需要建立在科技成果产权边界清晰的基础上,这将有助于成功的科技产权所有者获得合理的回报,增加科技项目研发的投入,也有助于风险投资的进入。科技成果产权明晰后,可通过科技成果产权登记程序公布科技成果产权信息,势必有助于科技成果信息平台的形成,使科技成果信息平台成为活水。

李(2004)认为我国专利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缺乏专利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缺乏对专利战略知识的了解和研究;二是没有建立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运行机制,形成强大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专利知识产权制度创新的关键是提高专利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意识和运用专利战略的能力,建立以市场为核心的自主技术创新体系。具体来说,就是加强专利战略管理组织建设中专业人才的配置和培养,以促进企业专利运行机制的形成和完善;有选择地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改造一批传统产业;高技术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从发表论文的数量和水平转变为发明专利的获得;给承包人和发明人更多的使用权和收益的利益,用利益机制调动专利发明人和实施人的积极性;建立支持海外专利申请的政府基金制度,使中国的民族产业在国际市场上得到保护。通过对专利产品采取一系列减免税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鼓励企业发展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活力;建立* * *产学研合作共享机制,实现创新资源要素的优化配置和使用;通过产权流动组合机制,促进资本、技术、人才等创新资源要素的优化配置,推动形成多渠道、多投资主体参与技术创新合作和科技投入的动力机制;加强专利信息发布和交流体系建设,促进专利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专利流通。

郭洪波(2005)对国内外科技成果转化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发现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鼓励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方面仍有提升空间。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完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制度,在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中对“职务成果”和“非职务成果”做出明确具体的界定,增加可操作性,解决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权益平衡机制。降低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时限,有效解决专利申请人时间成本高的问题。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股权法律制度,规定知识产权的定义、种类、作价方式、出资比例、投资者权利义务等。知识产权投资,从而刺激科技知识成果的快速转化。在科技成果转化法律制度中加入惩罚性赔偿,将为科技创新主体和权利人提供更加充分的司法保护。

赵大伟(2004)从分配的角度探讨了产学研合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指出在产学研合作实践中,以技术转让费一次性支付方式为主,难以体现* * *承担风险* * *享受收益的原则,不利于产学研合作的健康发展。建议逐步建立产学研合作创新利益和风险的责任体系,实现分级分阶段分解。

冷俊峰和李(2008)指出,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应建立专利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多方筹集科研成果经费,积极申请专利,形成专利创造、保护和应用体系。考虑到专利等知识产权对科技人员的依赖性较高,根据合同法和专利法的规定,可以约定单位与科研人员之间个人知识产权的归属比例,进行有效的产权划分。通过明晰产权,可以奠定专利成果有效转化的基础,也可以防止科技人员对分配方式不满而导致的成果流失。

钱峰(2011)建议,政府从专利权质押融资的角度出发,建立一个专业、权威的技术评估机构,防止不同机构对专利权价值的评估结果差异较大。尽快制定专利权质押贷款政策及其评估、流转、担保、贴息等相关政策。,搭建相应的操作平台、操作流程和专家库,设立专利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银行发放的专利权质押贷款风险进行补偿。

郭等(2003)指出了专利文献的重要性,强调专利文献是集技术信息、法律信息和经济信息于一体的信息载体,蕴含着巨大的战略信息资源。充分利用这些信息,可以为国家科教兴国和科技创新工程提供战略决策依据,促进科技成果的信息流动,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和应用。

(三)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创新

该制度会形成一种外部压力,促使有关方面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对于科技成果的创新转化体系,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吴翔(2002)认为,我国科研与生产的分离使得高科技成果难以迅速转化为生产力。因此,应该实行政研分开,鼓励科研院所以合理的方式进入企业,或者以企业化的方式运作,从而缩短科技与生产的距离,促进潜在生产力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张普和张学东(2001)也指出,科研院所所属企业存在股权资本结构过于单一、企业制度运行不规范、企业资产界定不清等问题。建议科研院所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转制为企业,少数大型科研院所可组建成控股公司,行使国有资产和产权管理权。对于中小型科研院所,可转制为科技型企业,或直接转制为大型企业集团,或转制为面向企业和市场进行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咨询技术培训的知识密集型企业,或转制为中介服务机构,实行企业化管理。

梅昌超(2003)认为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相对落后,忽视科研成果市场发展前景的评价体系导致科研与市场脱节。建议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科技体系;改革科研资助制度,减少政府对大部分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的资助,实行技术合同制,迫使其科研工作更加市场化;发展技术市场,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改变科研机构与企业分离,研发、中试和成果产业化分离的现状,促进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分流重组,鼓励科研机构转制或进入企业;国家直接评价体系范围缩小,主要针对“直接控制项目”和鼓励理论研究;建立“市场化项目”的市场评价体系,主要以成果转化收益和社会评价为形式;激发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将科技成果的经济效益作为科研项目、经费投入和科研机构评价的重要指标。

谭华等人(2010)认为,科技成果转化的前提条件是科技成果本身是高质量的。为提高科技成果质量,对那些技术先进、应用性强、经济效益明显、具备自创条件的课题,在立项和申报时予以倾斜;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在成果鉴定中,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成果鉴定,确保鉴定质量。另外,要正确确定科研投入比例,并逐步制度化。要加强应用研究和科技开发,促进成果转化,确保基础研究工作的科研后劲。科技项目、科研选题、项目组织、成果评价、职称评定等一系列管理制度要彻底改革。科技项目选题要以市场为基础和导向,以市场竞争力、市场效率、自主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为出发点和归宿。科技成果评价应摒弃“专家评价”的弊端,建立“专家评价”与“市场评价”、“用户评价”、“管理评价”相结合的新机制,真正实现科技成果评价、管理与生产应用、市场运作的内在结合。

(4)其他相关研究。

除了上面提到的各种制度创新,很多学者也从其他角度给出了制度变迁的建议。

王水平、蒋寒(2005)等学者指出,我国技术市场发展尚不完善,科技服务中介机构成长乏力,经纪类技术从业人员综合素质较低,严重制约了技术市场的交易规模和成交率。要改变这种状况,应进一步完善技术市场的宏观管理,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技术市场在规模、结构、层次和管理上的发展。促进技术市场与信息、劳动、金融、产权等市场对接,构建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通过政策和资金支持,重新配置和合理利用高校科技资源,不断完善技术市场,建立市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杨萍和张远(2010)从信息平台的角度指出,科技成果信息平台的缺失会导致政府在制定政策时不能及时根据供求关系制定引导性政策,从而导致无法建立“官产学研”一体化的科技成果转化链条的恶性循环。通过交易市场的建立,企业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寻求资金和技术成果,运用各种组合,在科技成果产权转让和整合中始终保证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