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虚假诉讼罪的两高解释

第一条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虚构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虚构夫妻相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编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虚构公司、企业的债务或者担保义务;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虚构的债权;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伪造债权或者优先权、担保物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

(七)单方或者恶意与他人串通,编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应当认定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以捏造的事实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或者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一)以捏造的事实致使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造成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审判活动的;

(三)以捏造的事实致使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文书、制定财产分配方案或者以捏造的事实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刑事侦查的;

(六)其他妨碍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三条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

(三)致使义务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权益,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他人债权不能实现,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六)因不执行人民法院以捏造的事实作出的判决、裁定,致使他人被刑事拘留、逮捕或者被侦查的;

(七)其他严重情节。

第四条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者逃避法定债务,同时构成诈骗罪、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应当定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条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伙同他人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民事案件枉法裁判罪、执行滥用职权判决、裁定罪等。,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六条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伙同他人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伪证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 * *有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之行为的,依照* * *关于同一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妨碍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七条以伪造证据或者其他方法,伪造案件事实,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单位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对单位并处罚金。

第九条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且行为人系初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自愿作出悔罪表示,接受人民法院判决,积极退还赃物或者退赔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需处罚的,可以从宽处罚。

司法人员利用职权,伙同他人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十条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由虚假民事案件受理法院或者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有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四款情形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理。

第十一条本解释所称裁判文书,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等民事法律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等文书。

第十二条本解释自2018 10 1起施行。

1.虚假诉讼罪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刑法条款]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者逃避法定债务,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人员利用职权伙同他人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虚假诉讼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还应当是具有民事诉讼能力,能够提起民事诉讼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一般来说是直接故意,明知他是用捏造的事实起诉。本罪没有规定行为人需要有特定的主观目的,所以行为人虚假诉讼的主观目的是否为谋取利益,谋取利益的性质是否正当,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犯罪对象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秩序,具体来说就是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秩序,也包括财产权、婚姻权、收养权、抚养权、继承权等他人的合法权益。虚假民事诉讼行为不仅浪费了宝贵的民事司法资源,而且导致真实诉讼无法得到及时审理,严重阻碍了司法公信力和裁判权威,还可能给法官职业带来不可预知的风险。

(4)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方人数较多或者双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