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档案科的职责

1,备案最高人民法院办理的各类案件。

2.复查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各类上诉、再审案件,复核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驳回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上诉、再审案件,认为上诉不合理的,予以驳回;符合立案条件的,移送审判监督庭审查处理。

3.审查和处理刑事和民事(不包括知识产权、海事等)。)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未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再审的申诉和申请再审。少数符合立案条件,移送审判监督庭处理。

4.审查处理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再审的知识产权、海事、行政、执行、赔偿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移送相关法院(厅)处理。

5.处理非诉讼信件和采访。

6、案件的管辖。

7.处理司法协助申请。

8.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件的审限流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直辖市人民法院立案暂行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立案的任务是保证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案件。

第七条立案范围:

(一)审查民事、经济纠纷和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决定不予受理;审查自诉刑事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驳回;登记刑事起诉案件。

(二)登记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的刑事、民事、经济纠纷、行政申诉案件和人民检察院对第一审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的抗诉案件。

(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法院决定、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进行登记。

(四)负责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

(五)计算并通知原告和上诉人预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