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财政部门负责ppp项目有哪些?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江门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局反映。

联系方式:江门市财政局政府投融资金融科,3501666,3501667;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投资科,3278665。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发改局

2022年4月12日

披露方式:自愿披露

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发改局江门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规范项目运作流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和《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金彩[2019]1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依法依规加强PPP项目投资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9]1098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市范围内能源、交通、水利建设、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市政工程、城市综合开发、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旅游、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是指政府通过竞争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双方订立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社会资本方负责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并通过使用者付费、政府收费和可行性缺口补贴等方式获取合理收益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社会资本方,是指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营利性法人,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和其他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除外)。

本办法所称项目实施机构,是指经同级人民政府授权,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移交等工作的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

第四条PPP模式常见的运营模式主要有BOT、BOO、BOO、ROT、TOT、O&T;m)、管理合同(MC)等。具体运营模式的选择主要由收费定价机制、项目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基本框架、融资需求、改扩建需求和到期处置等因素决定。

第五条采用PPP模式的合作项目,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科学决策、平等协商、诚信履约、绩效导向、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分工和工作机制

第六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推动我市PPP项目规范健康发展。

(一)财政部门负责PPP项目的财务管理,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国有资产和其他公共资产资源,与社会资本方开展平等互利的PPP项目合作,对本地区申报纳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的PPP项目进行审核把关,认真履行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核查、预算收支和绩效管理、政府采购监管等职责,确保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规范实施和高效运行。

(二)发展改革部门履行PPP项目投资管理职责,主要负责PPP项目可行性论证审查和项目核准,加强对PPP项目及相关失信行为的监管,指导和监督PPP咨询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依法合规将所有PPP项目纳入全国投资项目网上审批监督管理平台统一管理。

(三)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行业特点,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规范运用PPP模式提供公共服务,指导并会同项目实施机构做好PPP项目前期认定和论证工作,加强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行业监督管理,会同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做好PPP项目预算管理工作。

(四)项目实施机构负责协调PPP项目前期、采购、建设、运营、绩效评价、移交等全生命周期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切实履行PPP合同主体责任,加快推进PPP项目实施。

第七条建立PPP项目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其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工作组织、部门协调、问题解决、信息交流等功能。江门市PPP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机构牵头召集并成立工作协调小组及办公室,根据PPP项目实际情况设置组成部门和人员;本PPP项目到期或提前终止后,工作协调小组自行撤销。

第八条建立PPP项目联合评估和评审机制。根据项目需要,项目实施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可组织相关部门对PPP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采购文件、PPP合同草案等项目文件进行联合评估和联合审查。

第九条建立法律保障机制。项目实施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法律风险意识,鼓励第三方法律机构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PPP合同条款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委托第三方法律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意见,确保PPP项目合法合规实施。

第十条建立PPP项目信息报送和共享机制。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向上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阶段文件、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优秀项目案例和宣传材料。

第三章储备管理

第十一条PPP项目应当纳入发展改革部门编制的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前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与财政部门编制的中期财政计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审查阶段,项目实施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相关规范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PPP模式是否适用于项目的论证纳入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决策。

实行核准制管理的PPP项目,只能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开展PPP实施方案审核、社会资本选择等后续工作。实行审批制的PPP项目,应在审批的同时进行独立论证和审查。实行备案制的PPP项目,应独立进行论证和审核。

第十三条对于政府发起的PPP项目,项目实施机构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编制PPP项目实施方案,组织专家组会议,编制物有所值评估报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编制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

项目实施机构可在组织编制PPP项目实施方案的过程中开展市场测试,验证项目能否得到社会资本家或金融机构的响应,优化项目实施方案,提高项目的可行性、竞争力和融资能力。纳入江门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PPP项目,由项目实施机构组织市场测试。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机构应将完成的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估报告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提交PPP工作协调小组进行联合评估和评审,财政部门对物有所值评估报告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出具核查和评审意见。审查不合格的,调整后可重新提交,仍不合格的,不再采用PPP模式;项目经批准的,由项目实施机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实施方案已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PPP项目,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纳入国家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

同级财政部门收到项目实施机构的入库申请和入库材料后,应对PPP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批通过后,项目实施机构将申报入库的项目基本信息录入国家PPP综合信息平台,并逐级向江门市财政局提交入库申请和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同级人民政府同意采用PPP模式的审核意见、项目批准文件、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估报告和审核意见, 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及审核意见、项目实施机构委托书及项目规范实施承诺书等。 涉及国有资产权益转让的存量项目,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审批和评估的相关文件。

江门市财政局应对申请入库项目的资料进行审核。如果审核不通过,可以调整数据后重新提交;审核通过的,由江门市财政局报送省财政厅审核。经省财政厅审核合格并经财政部PPP中心审核的项目,已在国家PPP综合信息平台外网正式发布。项目经省财政厅审核不合格的,由项目实施机构和本级财政部门修改完善后重新申报。

第十六条在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中调整已入库项目信息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涉及重大调整的,财政部门在征得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申请材料逐级报送省财政厅。项目实施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社会资本方应将调整后的文件及时录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

第十七条已纳入PPP项目管理库的项目需要自愿退库的,由项目实施机构提出,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由地方财政部门逐级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退库申请,说明退库原因。退库项目原则上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第十八条除涉密项目外,所有PPP项目需纳入全国投资项目网上审批监管平台管理,并使用生成的项目代码分别办理各项审批手续。不得以其他形式规避或替代PPP项目,纳入网络平台统一管理。

项目实施机构还应当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将PPP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项目信息录入广东省PPP监测服务平台。

第四章采购管理

第十九条对于已纳入国家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数据库并对外发布的PPP项目,项目实施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并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购买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机构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估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等文件,编制资格预审文件、采购文件和PPP项目合同草案,并附第三方法律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提交PPP工作协调小组进行联评联审。市本级PPP项目通过联评联审后,相关文件还应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查。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社会资本采购,完成采购意向公示、资格预审、现场考察或答疑会、采购公告、评审、谈判确认、签署谈判备忘录、中标公告等工作。反过来。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应牵头召集并成立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在合同签订前组织确认谈判,并与第三方法律机构加强合同内容审查。

第二十三条采购结果公示结束后,正式签订PPP项目合同前,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将PPP项目合同提交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项目实施机构与选定的社会资本方正式签订PPP项目合同。

第二十四条项目公司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社会资本方(可以是一个企业,也可以是几个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可以依法设立项目公司,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机构可以作为政府出资代表依法参与项目公司。政府出资代表在项目公司中的比例应低于50%,且无实际控制权和管理权。

第二十五条项目公司成立后,项目公司可与项目实施机构重新签订PPP项目合同,或签订关于继承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继承PPP项目合同项下社会资本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实施机构应充分考虑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确保不超出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确定的范围。

第五章执行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合作期间,涉及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合同条款等重大事项的,项目实施机构应与社会资本方充分协商,并委托第三方法律机构对协商情况出具法律意见。同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还应当对政府投资、补贴和收费标准的变更提出意见,并将相关意见书面提交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第二十七条对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的PPP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按照预算编制程序和要求,将PPP项目合同下一年度的财政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报财政部门审批后纳入预算草案,经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项目实施机构在编制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PPP项目年度支出预算时,应将年度绩效目标和指标连同编制的预算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用户付费的PPP项目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江门市政企合作融资支持基金的作用,深化与中国PPP基金的合作,不断提高我市PPP项目融资的可获得性,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参与我市PPP项目投资建设。

第二十九条PPP项目建设应符合《江门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项目建设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原审批、核准和备案机关重新履行项目审查和备案程序,并及时调整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

(一)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二)项目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项目建设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

(4)项目投资规模超过批准投资的10%。

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应按照合同履行运营责任,不得将项目运营责任返还给政府出资代表或指定社会资本方以外的第三方。

为保证项目运营质量,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可编制运营维护手册,在开始运营前提交给项目实施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运营期内,发展改革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机构要根据项目运行和绩效评价结果,完善公共服务价格调整机制。

第三十条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机构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做好项目全寿命周期成本监测工作。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应每年向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和项目建设运营成本的说明材料,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

第三十一条项目运营进入稳定期后,鼓励通过股权转让、资产交易、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项目现有资产。,丰富PPP项目的投资准入和退出渠道。

第六章转让管理

第三十二条项目期限届满前一年或提前终止时,项目资产需要按约定进行移交的,由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成立项目移交工作组,由项目移交工作组制定移交工作方案(包括资产评估和性能测试方案)。

第三十三条项目转让工作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评估方法对转让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作为确定补偿金额的依据。项目移交工作组应严格按照性能测试方案和移交标准对移交的资产进行性能测试。

第三十四条项目移交时,由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代表政府收回项目资产,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协助办理合法移交和管理移交手续。移交材料包括:项目资产、知识产权、技术法律文件、资产清单。

第七章绩效管理

第三十五条项目实施机构原则上应在项目建设期间结合竣工验收进行绩效评价,分期建设的项目应结合各阶段子项目竣工验收进行绩效评价。

项目实施机构在项目运行期间应至少每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价;每3-5年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重点分析项目运行状况和项目合同的合规性、适应性和合理性;及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对策并进行整改。项目实施机构应及时将绩效评估报告、中期评估报告、整改信息等材料录入国家PPP综合信息平台。

项目实施机构还应定期开展PPP项目绩效监测,对项目日常运行情况和年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跟踪、监测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重大PPP项目开展绩效再评价。

项目移交完成后,财政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产出绩效、成本效益、监管有效性、可持续性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应用情况进行评估,并按有关规定公开评估结果。评价结果可作为政府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七条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项目,政府承担的年度运营补助支出应与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当年绩效评价结果完全挂钩。对于用户付费项目,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获得的项目收益应与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当年的绩效评价结果挂钩。

第三十八条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应积极配合PPP项目的绩效管理,并对所提供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金融机构、项目公司、咨询机构和专家应当根据PPP项目的不同阶段和相应的输入时间要求,按照客观、公正、及时、便捷的原则,在国家PPP综合信息平台上输入并发布所需的相关信息。

除依托国家PPP综合信息平台对外发布外,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机构应在各自的政务公开网站上主动发布和更新PPP项目信息。

第四十条财政部门、项目实施机构、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第三方咨询机构等PPP项目信息提供者应当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履约能力的全过程动态监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监督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组织项目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运营期间,监督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优质、安全、高效的公共服务。

第四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PPP项目债务的监控。PPP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负债属于项目公司的债务,由项目公司独立承担偿还责任。项目到期时,项目公司的债务不得移交给政府。

第四十三条公众有权监督PPP项目的发起和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项目实施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政府有关部门在项目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九章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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