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

法律主观性:

(一)知识产权的性质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具体表现为:(1)没有实物控制的占有;(2)无有形损失的使用;(3)不会有有形交付的事实惩罚和法律惩罚来消灭智力成果。(二)知识产权的特征:知识产权的特征可以概括为:(1)无形财产权。(2)确认或裁决必须由专门的国家立法直接规定。(3)双重性:既有人身权(如签字权)的性质,又有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4)适当性:知识产权专属于权利主体。未经债权人同意或者法律特别规定,除债权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者使用该权利。(5)地域性:一国法律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仅在该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6)时效性:法律对知识产权规定了一定的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进行评估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价值。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定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 *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股东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向已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