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量刑建议

法律主观性:

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1.补充侦查有两种情况。即公安机关终止侦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但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不能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68、269条规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从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决定自行调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调查完毕。3.补充调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这不仅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还包括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4.经过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目的是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提高诉讼效率。(《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四款)撤回侦查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法律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形处理。诈骗案件一般需要公安机关侦查。对部分案件犯罪事实有疑问的,检察机关可以退回补充侦查处理。

法律客观性: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有被害人证据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有被害人证据的刑事案件: (一)故意伤害案件(轻伤);(2)重婚案件;(三)遗弃案件;(4)干涉通信自由的案件;(五)侵入他人住宅的案件;(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八)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上述八种情形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证据不足能够被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伪证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侦查。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被告知后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13.虐待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4.贪污案件(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2)人民检察院未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13.侵犯通信自由的案件(刑法第252条规定);4.重婚案(刑法第258条规定);5.遗弃罪(刑法第261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⒏案件。本款规定的情形,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证据不足,公安机关可以受理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且有证据证明其已经提出控告,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