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构成行政拘留?

根据《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四)怀孕或者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得执行。被处罚人及其亲属按照规定找到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可以向行政主体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