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公司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渠道

投资退出是私募股权投资的最终目的,也是实现盈利的重要环节。投资的退出需要通过资本经营的方式来完成。一般来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三种退出方式,即首次公开发行(IPO)、股权出售(含回购)和企业清算。公开上市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最佳退出方式,可以将资本家持有的非流通股转化为上市公司股份,实现流动性盈利;股权出售包括股权回购、管理层收购和其他并购;企业清算是在投资企业未来盈利前景堪忧时的一种退出方式。

1.首次公开上市

首次公开上市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最希望的退出方式,可以给私募股权投资者和被投资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史上,IPO有着令人骄傲的历史记录。在美国,很多成功IPO的公司都是有私募股权投资支持的,比如苹果、微软、雅虎、AOL。国内的例子有分众传媒、Ctrip.com、如家等,这些企业的上市带来了巨大的投资回报。当然,企业管理层也欢迎这种退出方式,因为这表明金融市场认可公司良好的经营业绩,维护了公司的独立性,同时也使公司获得了在证券市场持续融资的渠道。但是,IPO退出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在项目公司IPO前的一两年,必须做大量的准备工作,向外界公布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发展战略等信息,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以期待正面的评价,避免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股价低估。与其他退出方式相比,IPO的程序更复杂,退出成本更高,且IPO后有锁定期,增加了收益无法实现或延迟实现的风险。

2.股权出售

股权出售是指私募股权投资将其企业股权出售给其他任何人,包括二手转让给其他投资机构、整体转让给其他战略投资者、被投资企业或企业管理层从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赎回股权(即回购)。选择股权出售方式的企业,一般达不到上市要求,不能公开出售股权。虽然回报通常不如IPO,但私募基金投资者往往可以收回全部投资,并获得可观的回报。在德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融资主要来源于银行贷款,因此退出渠道仅限于股权回购和并购。与IPO相比,投资者从这两种退出方式中获得的收益更少。同样,日本的融资渠道大多是银行,和德国一样,面临退出渠道有限和控制权分配的问题。

3.企业清算

企业清算是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下,通过清算公司的方式撤出投资,这是投资撤出的最坏结果,往往只能收回部分投资。清算包括自愿清算和非自愿清算两种形式。自愿清算是指当出售公司资产的收入超过其已发行证券的市场价值时,清算可能是股东处置资产的最有力方式。非自愿清算是指公司濒临破产,因发生严重财务危机,公司不得不变卖现有资产偿还债务,由清算组对企业财产进行接管、清算、评估、处理和分配。私募股权投资是一项长期投资。从项目的发现,项目的投入,到最终实现盈利,项目的退出,需要很长的时间。在整个项目运作过程中存在很多风险,如价值评估风险、委托代理风险和退出机制风险等。投资机构需要管理这些风险。

1.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

在私募股权投资中,由于高昂的委托代理成本和企业价值评估的不确定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有较高的风险。其风险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价值评估的风险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对被投资项目的价值评估决定了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的最终股权比例,过高的评估价值会导致投资回报率的下降。然而,由于私募股权投资的流动性差,未来现金流入流出不规则,投资成本高,未来市场、技术、管理的不确定性大,投资估值风险已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直接风险之一。

(2)知识产权风险

这对科技型企业具有特殊的意义。私募股权投资,尤其是风险投资,看重的是被投资企业的核心技术。如果其对核心技术的所有权存在瑕疵(如创业者在原雇主处对该技术的发明),将明显影响风险投资的进入,甚至承担违约或缔约过失责任。对于这种风险,企业必须通过专业评估来确认核心技术的归属。

(3)委托代理引起的风险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委托代理关系主要有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投资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第二个层面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一级委托代理问题主要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信息披露要求不高造成的。这不能排除一些不良私募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人的侵权、违约或违背良好管理人义务的行为,如暗箱操作、过度交易、逆向操作等,会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

二级委托代理问题主要是“道德风险”问题。由于投融资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作为代理人的被投资者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不一致,从而导致委托代理中的“道德风险”问题,并可能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制定规范的投融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比如对投资工具的选择、投资阶段的安排、投资企业董事会席位的分配等做出明确的约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这种风险。

(4)退出过程中的风险

我国主板市场上市标准严格,对上市公司总股本、发起人认购股本金额、企业经营业绩、无形资产比例等有严格要求;中小企业难以登陆主板市场,新成立的创业板市场“僧多粥少”,难以满足企业上市需求;产权交易市场的性质和功能不明确,缺乏统一、透明、科学的交易模式和统一的监管,无疑增加了特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的退出风险。

2.风险管理

私募股权投资是一种高收益的投资方式,同时也伴随着高风险。随着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不断发展,形成了许多有效的风险控制方法。

(1)合同绑定机制

事先约定各方的责任和义务,是一切商业活动具有法律效力的风险规避措施。为了防止企业对投资者造成损害,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投资者会在合同中详细制定各种条款,如肯定和否定条款、调整股比的条件、违约的补救措施、追加投资的优先条款等。

(2)分段投资

分段投资是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了有效控制风险,避免企业资金浪费,对投资进度进行分段控制,只提供保证企业发展到下一阶段所必需的资金,保留放弃追加投资的权利和优先购买企业募集追加资金时发行的股份的权利。如果企业没有达到预期的盈利水平,下一阶段会调整投资比例,这是监督企业经营,降低经营风险的一种方式。

(3)份额调整条款

与其他商业活动类似,私募股权投资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份额调整条款,以控制风险。股票调整是私募股权投资中重要的风险控制手段。通过调整优先股和普通股的转股比例,可以相应地改变投资者与企业之间的股权比例,从而约束被投资企业做出客观的盈利预测,制定现实的业绩目标,同时激励企业管理者勤勉尽责,追求企业的最大成长,从而控制投资风险。

(4)综合证券工具

复合证券工具通常包括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和可转换债券等。它结合了债权投资和普通股股权投资的优点,能够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分享企业的成长。1.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建设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存在提供了初步的法律依据,但政策法规不一致、没有针对性或模糊不清的情况很多。政府可以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做进一步的规定,通过补充《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来完善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环境。此外,立法还需要对税收问题、投资者进入问题、退出渠道等做出进一步的规定和规范。以税收制度为例,政府需要完善税收配套制度,改变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境外离岸金融中心设立公司,导致我国税收流失的局面。建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按内资企业征税。对于一些新兴行业和特殊行业,可以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进入,从而促进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及其市场的良性发展。为了鼓励私募股权投资者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我国也应效仿其他国家税收立法的通行做法,严格遵循法律主体资格原则,仅对具有法律独立主体资格的经营机构征税,以解决重复征税问题。

近日,国家发改委起草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上报国务院,即将颁布,将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提供重要的法律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