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故意找麻烦,实习生该如何反击?
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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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登记
维护合法权益
每当毕业季和寒暑假临近,大学生就成了就业市场的一支主力军。很多大学生都在这期间进入了企业,开始了实习生涯。学生通常通过学校安排、自寻或其他方式进入实习单位,通过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来熟悉工作,从而加深和巩固所学的理论知识,提高实践能力。
维权小贴士
关于实习生与实习单位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目前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建立受劳动法调整。《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公务员、参照执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这里列举了不适用劳动法的主体,但不包括实习生,所以实习生可以与实习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原因是实习生是在校学生而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而《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也规定,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的不得签订劳动合同。
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主流意见基本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即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此外,教育部、财政部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中也对实习生的权利义务做了一些规定,如“不得安排学生每天实习超过8小时”、“实习单位应当向实习生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克扣或拖欠学生实习报酬”。这种情况下,实习单位安排实习生每天加班是违法的。虽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实习生的“加班费”做出规定,但从保护实习生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可以按照《劳动法》中加班费的计算方法支付加班费。学校是学生实习的组织者,学校应对实习生进行相应的指导,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本案中,学校收取实习生实习报酬的一部分作为管理费,没有法律依据,侵犯了实习生的权利。林玲和同学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二。实习违约该不该赔偿培训费?
小王是机械工程专业的大四学生。他和同专业的10同学一起去了一家外贸公司实习。实习前公司承诺送他们出国培训8个月,和你签了培训协议,但协议中没有约定培训的具体内容。
小王和同学出国后发现,所谓的培训不过是做搬运、打扫卫生等杂事,待遇和出国打工的农民工差不多。原本8个月的培训期缩减到只有3个月。
小王从国外“培训”回国后,不想继续在公司工作,于是向公司提出结束实习。公司领导说,因为小王参加了公司的出国培训,所有费用都由公司承担;现在不想留在公司实习,实习结束后也不想和公司签劳动合同,所以公司决定把这笔培训费要回来。小王觉得很尴尬:“当时公司明确承诺培训免费。我们在国外做苦力的时候没有追究公司的法律责任。现在公司居然找我要培训费。真是恶人先告状。”
专家提醒:实习协议很重要。
鉴于法律法规对实习生权利保护的缺失,签订实习协议非常重要,可以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笔者认为,从实习生权益保护的角度来看,实习协议至少应规定以下事项,以充分保护实习生的合法权益。
1.实习期内实习时间的约定。可以约定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因特殊情况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的,实习单位应当参照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向实习生支付报酬。
2.实习期间实习报酬的约定。在约定的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当每月向实习生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并承担拖欠实习报酬的违约责任。
3.实习生实习期间伤亡事故的处理。这部分内容很重要。从保护实习生权益的角度出发,可以与实习单位约定,如果发生伤亡事故,由实习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伤亡待遇,避免失去法律依据,损害实习生权益。
4.实习生实习期知识产权归属的约定。
5.争议的处理。可以约定友好协商处理诉讼。
当然,从实习单位的角度来说,实习单位与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也很重要。协议中明确了实习报酬的标准、实习纪律的约定、实习生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处理、实习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约定、实习期间学校的责任要求以及学校的法律责任等。有了完善的实习协议,纠纷可以更好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