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程序是什么?

申请人在专利审查程序中可能遇到的程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法律要求的或专利局指定的申请审批程序。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或者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撤回申请。这些程序主要包括:提交实质审查请求,答复专利局的各种通知,缴纳申请维持费;另一种是申请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选择办理的请求程序。如果这种程序不符合要求,专利局可以作未办理程序处理,一般不会涉及申请本身。这些程序主要包括:主动修改和更正申请文件、请求提前公布、申报备案项目变更和请求延长期限。以下程序分别说明:1。只有发明专利申请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才需要经过这一程序。实际审理请求可以与申请同时提交,也可以在申请后提交,但最迟应当在自申请日起3年内提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或者因程序不合格被视为未提交的,该申请视为撤回。专利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应当单独提交实质审查请求。实质审查费缴纳后,实审请求才生效。但是,提出实际审查请求后未缴纳实际审查费的,专利局不会立即发出实际审查请求视为未提出的通知,而是自申请日起等待三年。申请人仍未缴纳实质审查费或者未缴足的,将发出该申请被视为撤回的通知。申请人提出实审请求并缴纳实质审查费的,专利局将对实审请求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将视实审请求为未提交通知书或补正通知书,并写明未提交的原因。申请人收到补正通知书的,应当在审查员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申请人收到实际审理请求后被视为未发出通知的,应当自申请日起3年内重新提交符合要求的实际审理请求。实际审理请求经审查合格的,专利局将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布。期满未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专利局将发出实质审查请求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实质审查请求合格的,审查员将发出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在进入实质审查前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提交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在申请日之前(要求优先权的,在优先权日之前)提交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在外国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的,专利局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对其申请进行审查所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该申请视为撤回。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自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可以主动对发明专利申请提出修改意见。2.对专利局各种通知的答复在初步审查或者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发现申请存在明显缺陷、格式缺陷或者实质性缺陷时,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时间内对申请进行补正或者修改,或者对审查员指出的缺陷陈述意见。申请人必须对此进行答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将被视为撤回。申请人在回复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遵守回复截止时间,逾期回复后果与不回复相同。除发明专利申请的第一次初步审查意见通知书外,其他通知书的答复期限一般为2个月,但对于特别简单的程序或为了加快程序,审查员只能给出1个月的答复期限。申请人应当注意审查员指定的期限,并根据专利局在通知书右上角加盖的公布日期计算最终答复日期。最后回复日期=发帖日期+15天+规定时限;在计算期限时,申请人应当注意实施细则第六条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因故未能在期限内答复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办理延期手续。(2)逐条回答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提出的问题。申请人未对某一方面或某一审查意见作出答复的,可视为未按时答复,导致申请被视为撤回。答复可以同意审查员的意见,并根据审查意见对申请进行补正或者修改;也可以不同意考官的意见,并进行辩护,陈述申请人的意见和理由。格式或程序上的缺陷一般可以通过纠正来消除;明显的缺陷一般很难通过纠正或修改来消除。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只能就是否存在明显缺陷进行抗辩和陈述意见,如:发明创造不是专利保护的客体,发明创造违反国家法律,损害公众利益;实质性缺陷有两种,其中一部分可以通过修改来消除,如写权和单一性的缺陷;其中有些很难修改,比如说明书没有完全公开,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存在缺陷。(三)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所示的范围。否则,申请可能会被拒绝。(4)答辩书须以订明的格式提交。有修改的要有修改书,有修改或意见陈述的要有意见陈述书。对于更正的内容,除填写更正书外,还应提交替换页。例如,审查员在补正通知书中要求重印说明书第二页,申请人在补正时应当提交补正书并明确重印说明书第二页。在文件名一栏中填写“说明”,在页码一栏中填写“P,2”,在更正前一栏中填写“不清楚”,在更正后一栏中填写“重印”。替换页应设置在意见陈述的后面。申请人应当按照审查员的要求使用补正或者意见陈述书。一般情况下,利用补正书对形式问题或程序问题进行补正,利用意见陈述书对申请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如果申请人不同意审查员的意见,答辩时使用意见陈述。3.支付应用维护费。只需要办理发明专利申请。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满两年未被授予专利权的,申请人应当自第三年起缴纳申请维持费。年度申请维持费应当在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时缴纳,不包括授予专利权的当年;未被授予专利权的申请无需缴纳申请维持费。年份从申请日开始计算。比如一个申请的申请日是1988.5.12,第一年是1988.5.12,第一年是1989 . 5 . 12 ~ 1989。1990.5.12未通过申请的,从第三年开始缴纳申请维护费。申请维护费可以按规定减免。4.请求提前公布请求提前公布是申请人可以视情况选择的程序,仅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申请按正常程序自申请日起18个月后公布。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获得临时保护的权利,申请的内容将成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出于以下原因,申请人可能会要求提前公布其申请。(1)为了尽快将发明推向市场,找到合适的买家,需要尽快公布发明内容。(2)为了防止他人免费使用该专利发明,需要尽快获得临时保护。(3)在提出真正审判的请求之前,获得一段尽可能长的时间来听取市场和公众的意见,以便决定是否提出真正审判的请求。(四)通过请求提前公布其发明专利申请的内容,阻止他人就类似发明获得专利。申请人请求提前公布的,应当提交“要求提前公布的声明”一式两份,并写明申请号、发明名称以及申请提前公布的其他必要描述事项。要求提前公布的声明应当由申请人签名并盖章。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可以由专利代理机构签字盖章。多个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可以由申请人的代表签字盖章。申请人不能事先对公告附加任何条件。如果预先公开声明通过审查,专利局将在申请文件通过初审后立即进入公布准备程序。此时,申请人请求取消提前公开的,申请人的取消提前公开请求视为未提出,申请文件照常公开。5.主动修改和更正申请文件也是申请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的程序。申请文件存在各种缺陷时,申请人可以在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内主动补正或者主动修改。补正主要是对申请书的形式或者格式上的缺陷或者程序上的缺陷进行补正。比如,原文件未使用专利局制定的统一格式,可以主动补正并提交合格文件;如果原请求未签名,可以通过主动更正提交已签名的请求;申请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时未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的,可以主动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修改主要是指对申请内容的修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仅允许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进行主动修改;发明专利申请只允许在提出实审请求时和自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以及在答复审查员第一次审查意见时主动修改申请文件。专利局将把在上述规定期限之外提出的主动修改视为未提出。请求的修改应通过描述项变更的特殊程序进行,而不是按照这里所说的主动修改的程序进行。权利要求的修改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申请人可以修改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也可以修改其特征部分,使其更准确地适应发明内容或更符合逻辑。为了使专利申请满足单一性要求或者加强保护,申请人还可以对权利要求中的权利要求进行增删。一般来说,说明书的修改主要限于非实质性部分,如发明名称、背景技术、发明所属技术领域、附图说明和摘要。这些部分可以根据说明书实质性部分的内容进行修改,使其更适合发明的主题,更便于公众和审查员理解发明。对说明书的必要部分,即发明目的、技术方案、效果和实施例的修改,一般是不允许的,只能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考虑。例如,发明目的与技术方案明显不相容,可以根据技术方案适当修改发明目的;在应用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的情况下,修改指令使其符合单一性要求;将申请时仅写在权利要求中的内容补充到说明书中,等等。对设计图片或照片的修改仅限于描摹不清楚的线条,涂上不能保护的文字,或改正视图中明显的错误和不一致。任何主动修改或更正不得超出原申请中记载或注明的范围。主动修改或更正能否被接受由审查员决定。主动修改或更正应使用意见陈述或更正,注明修改的名称、页数、位置和理由;修改部分应打印在替换页上,附在意见陈述书或补充书中。6.记录项目变更的程序记录项目变更的程序也是申请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的程序。专利申请的描述项包括:申请号、申请日、发明创造名称、分类号、优先权事项(包括申请号、申请日和在先申请的国家)、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事项(包括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名称、国籍、地址和邮政编码)、发明人姓名、专利代理事项(包括申请人提出申请后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和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请求书中的人员描述事项(指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事项、发明人的姓名、专利代理机构的事项、联系人和代表人)发生变更时,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描述事项变更申报手续; 当其他描述项发生变化时,专利局应当根据情况和依职权进行修改。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时,应当向专利局提交著录项目变更声明,声明中应当写明变更的项目和变更前后的情况。变更涉及发明人、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还需要附证明材料,说明变更原因,并缴纳规定的费用。当一件专利申请的多个描述项同时发生变化时,只需声明一项;多项专利申请的同一描述项发生变更时,即使变更内容完全相同,也应当提交各自的描述项变更声明表。在专利局公布的专利收费标准中,描述项变更费是指每件专利申请申报描述项变更的费用。除非另有规定,描述项目的变更费应在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期满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的,视为未申报说明事项变更。具体要求如下: (一)变更发明创造的名称发明创造的名称既是请求书的一部分,也是说明书的一部分。因此,变更发明创造名称,除提交变更描述项的声明外,还应当附具意见陈述书,说明变更理由,经审查员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2)发明人、设计人的变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发明人、设计人姓名的变更,只是名义上的变更,不涉及权利的变更。变更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姓名的,除说明项目变更申报外,还应当附户籍部门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另一个是发明者和设计者的变化。由于发明权不能转让和继承,发明人的变更(包括人数的增减)主要是由于申请人申报不当或发明权有争议。因申报不当需要变更发明人的,应当由申请人代为办理变更手续。除提交变更记载事项的声明外,还应当附不当声明的详细说明、待更正的证明或者其他发明人的旁证。对发明创造权利有争议的,应当请求专利管理机构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经专利管理机关调解或者人民法院裁定返还发明创造权利的,合法发明人可以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或者判决,请求专利局办理记载事项变更手续。(3)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变更主要包括五种情况:①个人变更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变更名称除申报说明事项变更外,还应附送户籍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变更单位名称时,除提交申报外,还应附送主管部门同意变更名称的批文,或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变更名称登记证明。(2)申请继承或赠与的权利。原申请人死亡,依照继承法通过继承取得申请权的,办理变更手续时,除申报记载事项变更外,还应当附送当事人是唯一合法继承人或者当事人已经包括所有合法继承人的证明。;如果不是所有法定继承人都被要求变更,也应该有其他正当法定继承人同意或者放弃的声明。申请人自愿将申请权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在办理变更手续时,应当提交备案项目变更声明并附经公证的赠与证书;申请人办理变更手续时,除提交记载事项变更声明外,还应当附有经公证的受赠人接受声明。(三)转让申请权取得转让申请权的权利人在办理变更手续时,应当提交记载事项变更声明,并附双方签署的有效转让合同。必要时,专利局可以要求对合同进行公证。涉及境外居民或者法人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应当符合下列规定:a .转让方和受让方都是境外居民或者法人的,必须向专利局提交双方签署的转让合同原件或者经公证的复印件;2 .转让方为中国大陆法人或个人,受让方为境外居民或法人的,须出具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部门会同国务院科技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转让方和受让方签署的转让合同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c .当转让方属于境外居民或法人,受让方属于中国大陆法人或个人时,须向专利局出具双方签署的经公证的转让合同原件;d .上述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转让的说明书项目变更手续,必须由转让人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A-D境外居民或法人是指在中国大陆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港澳台居民或法人。在中国大陆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中国居民或者法人,可以按规定办理专利申请权和专利转让。(四)申请权的转让拥有申请权的个人或者单位被他人非法剥夺申请权,经专利管理机关调解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后申请权返还的,法定申请人可以凭专利管理机关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办理申请人变更手续。(5)更正声明中的错误。原申请人因申请表填写不当、遗漏或者申请时申请人填写错误,请求通过变更记录项目更正错误的,应当由原申请人提出。除提交变更记录项目的申报表外,还应当附有原申报不当的详细说明或者将予以更正的证据或者证明。申请人变更后,原申请人办理的已生效的各种法律手续对变更后的申请人具有约束力。但是,专利代理委托关系终止,申请人变更后又想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重新办理专利代理委托手续。多个申请人的,仅变更部分申请人专利代理委托关系的,可以不中止,但新增加的申请人应当办理专利代理委托手续,并提交其签署的专利代理委托书。(4)专利代理机构的变更专利代理机构的变更包括申请人请求撤销或者更换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机构本身名称和地址的变更。(1)申请人请求变更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变更说明书项目的声明,并附注销原专利代理机构的委托书和委托新专利代理机构的授权委托书。原专利代理机构的终止书应当一式两份,一份交专利局,一份交原专利代理机构。终止函没有统一的格式,可以由申请人自己打印,签字生效。申请人请求变更专利代理机构时,需要缴纳变更费。②专利代理机构变更名称或地址时,应同时做两件事:一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代理管理办公室备案,二是为代理机构每次申请办理变更描述项的手续。更名需要主管部门批准。专利代理机构更名需要缴纳规定的费用。(5)其他项目变更其他项目变更主要包括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地址的变更、单位指定的联系人或者代理机构指定的代理人的更换和变更、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印章样式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