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的影响。
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和特点在几个方面对税收的概念和原则提出了挑战。
(1)传统的常设机构标准在现有国际税制下难以适用,来源国一般以是否设立“常设机构”作为对营业利润征税的标准。传统上,常设机构的设立是以营业场所、代理人或活动为标准来判断的。电子商务挑战这三个标准。
在《经合组织税务示范条约》和《联合国税务示范条约》中,常设机构是指企业开展全部或部分业务的固定场所。只要缔约国一方居民在另一方从事经营活动,并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如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和工作场所,就构成常设机构的存在。这种标准判断在电子商务中很难适用。如果一个国家在其管辖范围内有服务器,但没有实际经营场所,是否也构成常设机构?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技术出口国,美国为了维护其居民的税收管辖权,认为服务器不构成常设机构;但澳大利亚等技术进口国认为其构成常设机构。
在传统商务活动中,如果非居民通过非独立代理人在一国进行商务活动,且该非独立代理人有权以该非居民的名义签订合同,则认为该非居民在该国有常设机构。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网络服务提供商(ISP)是否构成非独立代理人?各国对此也有争议。OECD金融事务委员会主任欧文斯认为,如果一个ISP在一个国家之外,其活动在该国之内,就不应该被视为常设机构;如果是在一个国家范围内,但ISP代表客户的活动只是其正常业务的一部分,那么ISP就不会成为常设机构;只有当一个国家的所有或几乎所有ISP活动都代表非居民时,该国才能将ISP视为常设机构。
如果一个人无权代表非居民签订合同,但经常向非居民提供某国境内的货物或商品的库存,并经常代表非居民从库存中交付货物或商品,则传统上认为该非居民在某国设有常设机构。在电子商务中,在一个国家范围内拥有、控制和维护服务器(服务器可以存储信息和处理订单)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美国和其他技术进口国对此意见不一。
(二)电子商务收入的性质难以区分
大多数国家的税法对销售有形商品、提供劳务和使用无形资产进行区分,制定了不同的税收规定。但是,在电子商务中,交易者可以将原本以有形财产形式表达的商品变成数字形式。比如,百科全书在传统贸易中只能以实物的形式存在,百科全书的生产、销售和购买被视为产品的生产、销售和购买。现在,顾客只要在网上购买数据版权,就可以随时浏览或获得百科全书。政府是否应该将这些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视为提供服务或销售产品?如何确定其收入适用的税种和税率?
此外,各国的税收协定和税法对不同类型的收入有不同的税收规定。例如,非居民只有通过非居民在来源国的常设机构获得的营业利润(即销售货物的收入)才有权在来源国征税。对于非居民在来源国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和劳务报酬,来源国通常只能征收预提税。但目前电子商务使得收入项目的划分更加模糊,因为商品、服务、特许经营等在网络上传输时都是以数字信息的形式存在,税务机关很难确定是销售收入、劳务收入还是特许权使用费。比如软件销售,软件公司认为自己卖软件,就像理论上卖书一样,是在卖货,是一种商品销售收入。然而,从知识产权法和版权法的角度来看,软件的销售一直被视为提供特许经营权。各国尚未就如何对在线销售和服务征税达成一致。?
税收管辖权面临的困难
首先,电子商务的发展必然会削弱税源的税收管辖权。当外国企业利用互联网在一个国家开展贸易活动时,他们往往只需要装有预先批准的软件的智能服务器来买卖数字产品。很难对服务者的经营行为进行分类统计,也很难识别谁在买卖商品。另外,互联网的出现使得服务突破了地域限制,服务提供者可以在千里之外。因此,电子商务的出现引起了各国对收入来源判断的争议。
其次,居民(公民)的税收管辖权也受到了严重冲击。目前各国一般由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来判断法人居民的身份。但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国际贸易的一体化,各种先进技术手段的广泛应用,企业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任何一个国家。税务机关将很难按照属人原则对企业征收所得税,居民税收管辖权似乎形同虚设。
此外,电子商务还导致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有平行的税源管辖和居民(公民)管辖,并坚持地域管辖优先的原则。然而,电子商务的发展必然会削弱来源地的税收管辖权,如通过合作网站提供修理服务和远程医疗诊断服务,使各国对收入来源的确定产生争议。电子商务的发展也促进了跨国公司内部职能的完善和整合,使跨国公司更容易操纵转让定价从事国际税收筹划,利用国际避税港避税逃税的机会与日俱增。例如,一些国际避税天堂在互联网上建立了网站,并宣布将向用户提供“税收保护”。美国作为电子商务的发源地,基于自身利益,明确提出要加强居民税收管辖权。因此,虽然区域税收管辖权不会被放弃,但其地位已经开始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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