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伤赔偿支护

法律主观性:

上海工伤死亡涉及的赔偿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补助金;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

法律客观性: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指因工负伤的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用人单位职工在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职工的医疗待遇是什么原则?答: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过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应当在医疗保险合同约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或者本市职业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紧急情况下,他们可以去最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医保合同下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确需转往外省市治疗的,由伤者到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工伤的医疗待遇有哪些?答:工伤治疗的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工伤医疗费用除按照本市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本市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药品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规定执行。因工伤引起的非工伤治疗所需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工伤住院的伤者住院伙食费、交通费、住宿费怎么报销?答:受伤人员因工伤住院的,其所在单位按照其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给予住院伙食补助。经批准到外省市就医,所需交通、住宿及费用由单位参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劳动者在工作中需要的辅助器具如何付费?答: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和辅助器具予以支付。带薪停工期间的工伤待遇如何?答: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工伤待遇的,在停薪留职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带薪停工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止原待遇,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带薪停工期间需要护理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工伤生活护理有什么好处?答:工伤人员经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伤残并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三种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工伤职工1-4级伤残享受哪些待遇?答:工伤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的,为24个月的工伤前一个月本人工资;二级伤残,22个月;三级伤残,为20个月;四级伤残,18个月;(二)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受伤人受伤前一个月工资的90%;二级残疾,85%;三级伤残,80%;四级伤残,75%;(三)工伤人员按月领取抚恤金后,停止发放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基础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伤残津贴;(四)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工伤职工伤残5-6级享受什么待遇?答: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或者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的,本人按受伤前一个月16个月支付受伤人员的工资;六级伤残,14个月;(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安排工作有困难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为受伤人受伤前一个月工资的70%;六级伤残,60%。并且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者本人建议,工伤者可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二级伤残补贴标准为30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名残疾人,25个月。因工伤人员退休或死亡而终止劳动关系的,不享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待遇。工伤职工7级伤残享受哪些待遇-10?答: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的工伤前一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伤残,10个月;九级伤残,8个月;十级伤残,6个月;(二)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二级伤残补贴标准为20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15个月;九级伤残,10个月;十级伤残,5个月。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而终止劳动关系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待遇。工伤职工如果旧病复发,享受什么待遇?答:工伤职工复发,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再享受《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待遇。因工死亡的直系亲属有哪些待遇?答: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职工因工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六个月;(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因工死亡前一个月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给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不能劳动的亲属。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月增加10%。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高于职工因工死亡前一个月的缴费工资;(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职工因工死亡时50个月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伤人员在带薪停职期间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残疾伤残人员在停薪留职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其中,按月领取养老金后,其直系亲属享受的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丧葬补助金低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伤或因工死亡的缴费工资如何规定?答:《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受伤或者因工死亡人员在受伤或者死亡前一个月支付的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如何调整?答: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机动车事故或其他第三方民事侵权导致的工伤如何处理?答:因机动车事故或者其他第三方民事侵权行为,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受害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在取得机动车事故等民事赔偿后,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外出工作发生意外或抢险救灾下落不明怎么办?答:员工外出工作时发生意外事故或抢险救灾期间下落不明的,自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常发放工资,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按月支付其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困难的,可以预支50%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处理。哪些情况属于工伤,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答:工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四)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由哪个单位支付?答: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由承继单位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在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和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赔偿措施。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期间,应当优先支付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员工外派工作享受怎样的工伤保险待遇?答:职工被派往国外工作,根据所去国家或者地区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员工在工作中受伤或死亡,如何办理享受待遇的手续?答:职工因工伤亡的,由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并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二)工伤医疗费用支付凭证;(三)受伤害人与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四)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与因工死亡人员的抚养关系证明;(五)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六)其他相关材料。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工伤人员或者其供养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定待遇标准并按时足额发放;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