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犯罪构成与修正犯罪构成

法律主观性:

这是基于犯罪构成形式的划分。犯罪基本构成是指刑法关于犯罪基本形态的规定中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犯罪的基本构成一般是指已完成的犯罪或单独犯罪的构成要件;修正后的犯罪构成(又称特殊犯罪构成)是指在犯罪基本构成的基础上,适应犯罪行为的不同形态,对犯罪基本构成进行某些修改的犯罪构成。预备犯、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犯罪构成的未完成形态和* * *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属于修正后的犯罪构成。刑法分则中的条文多以单个人实施的既遂犯罪为基础,基本犯罪构成以刑法分则为基础,可以直接依据刑法分则认定;而刑法总则中规定了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和共犯的内容,因此应当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基本构成和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确定修正后的犯罪构成。我们了解了犯罪主观要件的分类和构成要件,对犯罪行为有了清晰的认识。我们不会被罪犯欺骗。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我们应该拿起法律武器。如果不了解情况,要咨询专业律师,请他们帮忙。

法律客观性:

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如下: (一)客体要件侵犯著作权罪的客体是国家著作权管理制度、他人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所谓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作者或者其他已经创作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版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不受侵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19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基本确立了我国的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但是,著作权法并没有对侵犯著作权和著作权相关权益的行为规定刑事制裁,因此无法通过追究刑事责任来有效惩罚一些严重侵犯著作权和著作权相关权益的行为,使得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存在缺陷。鉴于此,7月5日,1994,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决定》。该决定在我国刑事立法中首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及与著作权相关权益罪,使我国著作权的法律保护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条根据本决定作了修改。侵犯知识产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非法制造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商品罪、假冒专利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主要是指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所有的作品。侵犯著作权罪是对上述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直接侵犯。同时,为了加强对著作权的管理,《著作权法》对作品范围、著作权内容、所有权和保护期限、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其宗旨是通过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人们创作和推广智力成果,促进我国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繁荣。如果侵犯了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其行为不仅具有民事侵权的性质,情节严重的还侵犯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因此,侵犯著作权罪的客体应当是国家著作权管理制度和他人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的统一。侵犯著作权罪的客体是伪造署名的他人作品、图书、音像制品和美术作品。所谓作品,是指人们用以表达思想感情的文学、艺术、科学等方面的智力成果。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作品包括下列作品:(1)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四)艺术和摄影作品;(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六)工程设计和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图书是指作品经过出版社编辑加工、版式设计、封面设计等技术,然后排版、印刷、装订发行的图书和期刊。音像制品,是指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以外的任何有声音的原始录制品或任何有或无连续相关图像的原始录制品。署名他人的艺术作品,是指自己制作或者在其上署名他人的艺术作品。侵权对象不属于上述范围的,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2)侵犯著作权罪的客观要件客观上表现为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情节严重。我国《著作权法》第15、16条规定了15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但根据该条规定,只有以下四种侵权行为才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著作权人一般指作者,也可以是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根据著作权法,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创作,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的作品,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享有。作品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单独使用的,作者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如果剧本和音乐可以独立使用,其作者有权独立行使其著作权。任何人未经上述人员同意使用其作品,都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行为。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复制是指通过印刷、临摹、临摹、拓印、录音、录像、临摹等方式制作作品的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发行是指通过出售或者出租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品,以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根据该条规定,复制和发行作为一个整体是紧密联系的,应当同时具备,才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如果只拥有其中之一,则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罪的定性。当然,不同行为人事先合谋,分别复制发行,属于* * *罪,仍可构成侵犯著作权罪。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出版是指对作品进行编辑加工,然后复制给公众的行为。出版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再生产发行。出版图书的出版社一般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才能获得其作品的专有出版权。专有出版权,是指出版者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以原件或者修改件的形式进行制作和发行的专有权利。是与著作权相关的重要权利,也是排他性的,不能由他人行使,否则构成侵权。3.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这是侵犯制作者作品邻接权的行为。录音录像制作者是制作录音录像的人。因为他们不仅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而且付出了相当的原创劳动,所以他们也有权依法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音像制品。如果他人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其音像制品,当然是对其权利的侵犯。4.假冒他人签名制作、销售艺术品的行为,是以他人名义非法获利的行为。它不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主要是署名权),也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人艺术作品的销售,从而间接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同时,这种行为也欺骗了大众,对中国的文化市场秩序相当有害,应该受到惩罚。值得讨论的是,本文中的“生产”与“销售”并列,是否意味着其中一个可以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结合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前三种行为,应当理解为“制作并出售”或“为出售而制作”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使其与“复制出版”、“出版”一样,作为侵犯著作权罪的客观行为之一是合理的。主观上只有制售或为出售而制造,才能说明行为人具有营利目的。根据该条规定,上述四种情形,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还必须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NPC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决定)第二条规定,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情节严重”:因侵犯著作权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两次以上,侵犯著作权的;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三)主体要件侵犯著作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经国家批准或未经国家批准从事出版发行活动的单位。根据该节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单位犯侵犯著作权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4)主观要件侵犯著作权罪主观上具有故意,具有营利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如误以为保护期已过,或者是故意,但出于追求名誉等非盈利目的,复制发行他人作品,则不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