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应该如何纳税?

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收取的费用作为税款入账。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五条所称价外收费,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代收手续费、利润返还、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支付利息、赔偿金、代收基金、预付基金、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以下列条件名义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征收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收到的所有款项应上缴财政。